制笔艺人李福寿商标案一审结束

〖2002-12-5 14:3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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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12月4日下午,北京市宣武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福寿5子女向“李福寿”制笔公司索赔6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众所关注的死者姓名权能否继承问题,一审法院有了初步答案:死者姓名权不能继承。

    李福寿又名李星三,是我国知名制笔艺人。李星三14岁时进入李福寿毛笔店当学徒,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54年,李福寿毛笔店加入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单位,李星三任技术指导。李福寿于1966年9月28日死亡。在1983年10月30日,制笔公司将“李福寿”申请注册为商标。2001年10月24日,北京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9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向法院递交诉状,诉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为产品注册
商标。5子女认为,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已故父亲的姓名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众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名行为不属于盗用、假冒李福寿姓名,而且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方式侵害李福寿的姓名权,应属于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而由李福寿的姓名所带来的财产方面利益,其子女可以继承,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至今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所以法院认定,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侵犯李福寿的姓名权,驳回了5子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基本认定了死者的姓名权不在继承的范畴内,只有以侮辱等方式使用死者的姓名,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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