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庭对普通姓氏注册商标做出裁决

〖2005-1-5 22:2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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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16日,欧洲法庭(ECJ)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的先行裁决,对普通姓氏注册商标做出裁决。

  ECJ认为,欧盟为配合各成员国商标法于1988年12月21日做出的89/104/EEC指令,在评估商标显著性的同时,并未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之间作出区分界定。因此,在对姓氏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作出判断时,所依据的标准应当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相同。ECJ特别强调,评估普通姓氏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比评估其他商标困难,但这并不代表普通姓氏不能满足作为商标所需满足的指明其来源的功能。

  因此,ECJ作出如下相应判决:“判断姓氏(即使是普通姓氏)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必须依据89/104/EEC指令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作出清晰明确的判断。这个判断还需联系该商标申请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并且考虑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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