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了我的商标?

〖2014-1-14 8:13:1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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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半导体照明网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13年,在历经一审、二审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三星”商标可依法予以核准注册,双益公司成功“偷”走了三星公司的商标,可以合法地在灯类商品上使用。 

    2003年,沈阳市双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双益公司)在第11类照明灯、白炽灯等商品上提出“三星”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三星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商标局支持,随后三星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益公司申请的“三星”商标与三星公司注册的“SAMSUNG”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裁定“三星”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2013年,在历经一审、二审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三星”商标可依法予以核准注册,双益公司成功“偷”走了三星公司的商标,可以合法地在灯类商品上使用。

  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商品名称,相反,是蕴藏巨大商业价值的“金矿”。众说纷纭的商标战背后,给了企业哪些启示?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偷”商标,无可厚非。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偷”商标的行为并不正面,至少,不应鼓励。洪应明的《菜根潭》提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必须要构筑一道自己的商标防御战线,防止他人“偷”走你的商标。

    第一、“兵马未动,商标先行”。企业在思想上需要树立长远规划的意识,从一开始就注册自己的品牌并能长远使用。实践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无任何商标方面的长远规划,只有出了问题才向代理公司或律师寻求帮助,此时所付出的代价则是做预防保护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第二、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让专业的人士做专业的事,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分工,有合作,这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做好事情。商标战略规划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企业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公司尤其重要,专业的代理公司可以为企业量身打造一套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省去不必要的商标问题与障碍。

    第三、建立制度、专人管理。笔者曾接触过多个外资公司,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的注册证书均由核心部门掌管,而且国人是极少能看到这些证书,一旦需要用到这些证书,均需要通过严格的流程申请,而审批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外商手中。而国内大多数企业在此方面还存在巨大的管理空白,很多公司负责人知道自己有多少房产、车子和存款,却不知道为他带来财富的商标证书放在哪里。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标保护制度是完善商标战略规划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商标战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企业能做好商标战略规划,不但可以防止他人过来“偷”商标,而且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藉此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笔者同时也希望我国的企业能够不断提高商标意识,为我国走上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添砖加瓦。

  新商标法会影响你吗?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

  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要点一:提高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旧商标法规定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酌定判决上限是50万元,在无法认定商标权人具体损失的前提上,法院可以依法酌定判决不超过50万元。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人为了牟取利益,明知道侵权仍然顶风作案,根本原因是惩罚上限太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违法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很难认定商标权人的具体损失,大部分案件均是由法院行使酌定判决权,由此难以给侵权人造成足够威慑力,才会产生商标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新商标法将酌定判决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是给商标侵权人敲响了警钟,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修改要点二:明确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

  现行实施的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作出明文规定,只能依据商标局的办事效率进行估算,导致部分商标一年内就能初审公告,部分商标则等待了两年至三年仍未初审公告,从本质上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性。新商标法厘清了商标审查期限的模糊性,丰富了商标申请人的知情权。

  修改要点三:增加声音商标

  作为消费者,市场上有部分企业的产品声音广为人知,比如腾讯QQ的消息声、苹果手机的默认铃声、三星手机的消息提醒声、英特尔的广告声、酷狗音乐的启动声等,作为品牌的组成部分,声音也是品牌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把声音纳入商标保护范围,体现了声音商标在商标体系内的重要性,同时也鼓励人们发挥主观创造力,推动文明社会的健康发展。

  修改要点四:限制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

  商标异议制度就是一把双刃斧,既能完善商标审查的范围,亦能用作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法律手段。旧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在公告期内均可(以任何理由)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新商标法细化了该规定,按照事由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明确了只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商标才能提出异议,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恶意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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