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与九方泰禾:谁能笑到最后——聚焦我国首起颜色组合商标官司

〖2014-1-12 11:57:1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早已不是新闻。从2001年起,注册之门就已打开。但是,用颜色注册商标的人并不多,成功注册也十分不易。

    迪尔公司是第一个吃螃蟹者。该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早在上个世纪末,就把生意做到了中国。1997年,迪尔公司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生产、销售收割机、拖拉机等商品。迪尔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收割机、拖拉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

    这种产品的颜色组合来源于迪尔公司的商标,因为其商标本身就是颜色组合,即“绿色+黄色”。迪尔公司在我国的商标注册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2005年2月3日,迪尔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第4496717号“绿色+黄色”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品类别为第7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收割机、割草机等,并在商标说明项中记载下列文字:申请人在此以图样所示的颜色组合(绿色+黄色)申请注册商标。其中,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

    两年后,即2007年6月12日,商标局驳回了这一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很简单,因为该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常用的颜色,缺乏显著特征。

    迪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该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经过迪尔公司多年的持续使用,该商标已经成为迪尔公司商品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品牌商品的显著标志,为世界各国消费者和业界专家所熟悉,并且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国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也取得了商标注册,其显著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为此,迪尔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

    2008年10月20日,商评委将该颜色组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2009年3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

    迪尔公司于2000年2月独家投资成立迪尔中国公司,后者旗下拥有控股子公司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迪尔公司通过与迪尔中国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其使用。

    追踪“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手握这一特殊的商标,迪尔公司准备在中国市场大干一场。但很快,他们发现“有情况”。

    2011年,一本名叫《农业机械》的杂志进入了迪尔公司相关人员的视野。引起他们注意的,是该杂志上刊登的一则广告。

    广告是一家名叫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的企业发布的。内容为“欢迎到郑州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九方泰禾展位参观”的广告语,广告中间部位显示广告词“迪马——可靠承载丰收”字样,并展示了一台收割机的照片。该收割机具有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广告中还公布了一个网址:www.jotec.cn。后经调查发现,这个网站属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方泰禾北京公司)所有。

    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敏感的迪尔公司感觉自己的商标被人仿冒了。于是,他们决定跟踪追击。2011年10月27日,迪尔中国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在2011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上的布展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

    首先,他们对展会标有“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横幅的室外展台及该展台内停放的多台收割机拍摄了照片,这些收割机的外观均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不过,车身上另标有“迪马”二字(九方泰禾青岛公司使用的文字商标)和一个相关图形商标。

    后来,迪尔中国公司又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从上述网站下载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公证。该网页上也有九方泰禾青岛公司生产的收割机图片展示,该商品具有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2012年9月,一年一度的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移师沈阳举办,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再次参加。嗅觉灵敏的迪尔中国公司人员再次跟踪而至,携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人员不露声色地进行了现场公证。当然,他们又发现了“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为了备齐证据,做到万无一失,2013年3月21日,迪尔中国公司的律师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人员一道,前往九方泰禾青岛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在公司生产场地内发现停放有多台与前述外观形象相一致的收割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自觉证据齐全后,2013年6月,迪尔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及九方泰禾北京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3年9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交锋:你的商标不是颜色组合商标

    商标侵权?不可能!两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理由主要有两条。

    第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图形商标而非颜色组合商标。当初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原告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交色谱编号,而提交色谱编号是申请颜色商标的规定内容。另外,商标评审机关后来出具的相关文件中也已明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是图形商标,而非原告主张的颜色组合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依据申请文件来确定。

    第二,被告使用绿、黄颜色组合的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仅仅是作为商品外观使用。作为农业机械,绿色车身代表着夏季绿色的原野,黄色车轮代表着秋季的收获,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设计理念。另外,被告在涉案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有自己的迪马文字商标和相关图形商标,所以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也有显著区别。

    原告有备而来,自然不接受被告的辩解。他们一边出具上述各种公证文书,证明被告侵权,同时强调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且就是颜色组合商标无误。因为如果没有显著性的话,当年商评委就不可能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裁决通过初审,商标局也不可能向自己核发商标注册证。

    原告还强调,自己是农业机械、柴油发动机及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公司,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和美国200强。原告于1976年进入中国市场,并于1997年成立第一家企业,开始在中国生产农机商品。时至今日,原告已经在中国拥有8家独资公司和超过220家经销商。原告涉案商标的颜色特征以及在核准商品上的具体使用方式“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已经明确记载于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法院裁决:侵权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日前作出了判决。

    法院首先认可了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且就是颜色组合商标。原告在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阶段,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外的实际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情况,进而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原告公司在其商品上大量使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已使消费者在该颜色组合与原告迪尔公司的商品之间建立起了固定联系,通过原告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并最终通过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法院同时认为,九方泰禾北京公司是迪马文字商标和相关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及网址为www.jotec.cn的网站ICP备案主体和主办单位,且许可九方泰禾青岛公司生产、销售了外观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农机产品,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对相关商品进行了商业性宣传,所以两被告同为侵权责任人。

    法院同时表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同时标有迪马文字商标和相关图形商标,但这与原告迪尔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所占比例偏小,显著程度较低,所以侵权行为成立。

    为此,法院最后作出裁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迪尔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2014年1月2日,迪尔中国公司员工付女士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她不愿意过多评论。九方泰禾青岛公司自然不服气,其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曲亮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提起上诉。“迪尔公司那个商标不能叫颜色商标,他们在申请注册颜色商标时根本就没有提供色谱编号,这怎么行?”

    随着这起颜色组合商标官司进入二审程序,人们不禁会猜测:谁能笑到最后?(记者 喻山澜)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