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2014-1-11 15:57: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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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制辦網站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商標法,工商總局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稱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的修改過程

  工商總局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高度重視。2012年3月,成立了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小組。隨后,成立了專題研究小組,對申請分割、聲音商標、商標代理監管、商標專用權保護等11項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証。2013年8月,在認真總結現行商標法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商標法修改情況,經過深入論証和多次討論,草擬了《商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9月,組織召開了工商系統,代理組織,以及企業、專家學者、司法機關的征求意見會。按照《立法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12月,又書面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3個相關部門、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商局的意見。工商總局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了全面匯總和歸納,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審稿。 

  二、條例修改的思路和主要任務

  修改后的商標法對現行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制度進行了必要調整,以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法實施條例作為與商標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規,修改內容對於貫徹落實商標法、提高工商履職效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次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思路是以修改后的商標法作為上位法依據,立足國內實際需求,借鑒吸收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作法,圍繞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修改和完善商標工作的具體條件、標准、程序。同時,為與修改后的商標法在體例上相呼應,並保持商標法實施條例本身體例結構的穩定,條例修改仍採用修正案的形式。

  條例修改的主要任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商標法,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細化商標法條款,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不僅有利於社會公眾快捷簡便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而且也有利於商標局、商評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修改完善現行條例與現實不相適應的內容,將商標局、商評委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中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好做法、總結的好經驗,通過條例修改使之轉化為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關於總則部分

  1.商標代理機構轉送法律文件的義務

  在實際工作中,商標代理機構在法律文件送達問題上存在困難:難以明確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並且無法在涉外商標案件中向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寄送后續商標法律文件。為解決上述問題,送審稿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轉送商標法律文件義務的規定(第五條)。

  2.商標法律文件的提交與送達

  修改后的商標法允許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形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與此相適應,送審稿明確了當事人數據電文提交方式、提交日期的標准﹔完善了商標局、商評委電子文件送達方式和送達日期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同時,送審稿進一步完善了郵寄遞交、快遞企業遞交的有關規定。現行條例關於商標局、商評委郵寄送達文件的義務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引發大量爭議。因此,送審稿還明確了郵寄送達的推定送達(第九條、第十條)。

  3.不計入商標審查與審理時限的情形

  修改后的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異議以及評審等程序規定了審限。總體來看,各有關審查時限較短。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商標局、商評委法定審限內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送審稿規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等客觀需要的非必經程序不計入審限的情形(第十一條)。

  4.期間計算

  期間問題是商標注冊程序的重要問題。商標法和現行條例均沒有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期間。為了方便當事人計算期間,送審稿增加了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二、關於商標注冊申請

  1.聲音商標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

  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可以注冊的商標要素,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送審稿相應規定了提交聲音商標申請文件的具體要求(第十三條)。

  2.商標注冊申請主體資格的要求

  現行條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証明其身份的有效証件的復印件”。該條款表述不准確且適用范圍僅限於“申請商標注冊”。為解決這一問題,送審稿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以及向商標局提出辦理其他商標申請事宜時,應提交“主體資格証明文件”(第十四條)。

  3.商標申請受理的條件

  商標法及現行條例沒有對商標申請不繳費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商標局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處理此類申請。為解決這一問題,送審稿明確將繳納費用作為商標申請受理的法定條件之一(第十八條)。

  同時,現行條例沒有規定商標轉讓、商標續展等其他商標申請事宜的受理條件,實踐中無法可依。為此,送審稿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受理的有關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申請事宜(第十八條)。

  三、關於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1.商標近似、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含義

  商標近似、類似商品和服務與商標審查、商標侵權認定密切相關,但現行條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商標工作實際需要,送審稿明確了類似商品、服務和商標近似的含義(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商標申請分割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方便申請人,送審稿增加了部分駁回時的申請分割制度,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第二十四條)。

  3.商標審查意見的溝通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意見的溝通程序,為完善這一規定,送審稿明確規定申請人做出說明或修正的期限,即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第二十五條)。

  4.商標異議

  修改后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送審稿增加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條件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証據的處理原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四、關於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1.商標轉讓的程序

  現行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但實踐中存在虛假轉讓行為。為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送審稿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或者共同委托同一受托人辦理(第三十三條)。

  2.商標移轉

  現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商標移轉的法定情形,實踐中商標移轉一般是基於繼承等法定事由。因此,送審稿明確列舉了繼承等移轉情形,並規定商標移轉申請核准后應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馬德裡商標國際注冊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根據《馬德裡協定》以及《馬德裡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在工商總局7號令《馬德裡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年6月1日施行)基礎上,送審稿增設專章,規定馬德裡商標國際注冊的有關內容。

  1.商標國際注冊的調整對象

  送審稿對商標國際注冊做了限定,明確調整的對象是根據《馬德裡協定》和《馬德裡議定書》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第三十六條)。

  2.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

  送審稿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提出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3.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與異議程序

  送審稿規定了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異議審理程序。對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時限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不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作出了與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不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4.國際注冊商標轉讓等后續申請

  送審稿對國際注冊商標的轉讓、刪減等后續申請進行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送審稿還明確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時間、提出出具注冊証明的時間以及申請商標無效的時間(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六、關於商標評審

  1.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范圍

  為了規范評審案件的審理范圍,使不同審理程序統一把握審理標准,送審稿對評審規則關於異議復審范圍的條款進行了修訂並將之上升到條例,將評審規則關於其他幾種案件審理范圍的規定也一並作了修改並上升到條例中(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2.對經不予注冊復審核准注冊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起算時間

  經不予注冊復審后核准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無效宣告的起算日期原則上應為不予注冊復審決定生效之日,但該生效日期的計算較為復雜且不易為一般公眾知曉。因此送審稿規定,對經過上述程序核准注冊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期限自重新注冊公告之日起計算(第五十九條)。

  3.“一事不再理”的例外規定

  現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考慮異議制度的變化,送審稿規定,對於商標局異議決定不予核准注冊的商標,經復審予以核准注冊的,不受“一事不再理”規定的限制(第六十五條)。

  4.有關評審程序完善的其他規定

  考慮到現行條例中“公開評審”的表述易產生歧義,送審稿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第六十三條)﹔從創新評審工作機制角度出發,送審稿規定允許當事人和解,並具體規定了和解案件的后續處理方式(第六十六條)﹔對評審裁決存在文字錯誤等非實質性錯誤的情形的,送審稿規定可以向當事人發送更正通知書對錯誤內容進行更正(第六十七條)。

  七、關於商標管理

  1.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序

  為落實修改后的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撤銷以及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規定,增加可操作性,送審稿明確了申請撤銷商標的程序,細化了三年不使用撤銷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

  2.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對抗效力的起算

  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但沒有提及備案后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起算點。為確定時間起算點,送審稿規定,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起算點為使用許可公告之日(第七十四條)。

  3.商標權質押登記

  現行商標法及條例、修改后的商標法均沒有商標權質押登記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商標局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的依據僅是規范性文件《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法律位階過低,也缺乏上位法依據。因此,送審稿增加了商標權質押登記的專門條款(第七十五條)。

  八、關於商標專用權保護

  1.違法經營額的計算

  違法經營額的認定和計算直接關系到對商標侵權人行政處罰數額是否合理,如果涉及假冒商標案件,還關系到是否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因此,在總結執法實踐經驗並借鑒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送審稿明確了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第八十二條)。

  2.便利條件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為落實上述規定,送審稿細化了“便利條件”的情形(第八十三條)。

  3.從重處罰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因此,送審稿明確了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第八十六條),並細化了“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第八十七條)。

  4.証明商品為自己合法取得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証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送審稿明確了屬於“証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第八十八條)。

  5.案件中止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案件中止程序。為了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送審稿規定了“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的范圍(第九十條)。

  6.權利人協助鑒別義務

  涉案商品真偽鑒別是困擾地方工商行政執法的難點問題,實踐中存在權利人不配合的情況,有些鑒別意見因不規范而缺乏法律效力。因此,送審稿明確了權利人對涉嫌商標侵權商品的鑒別義務(第九十一條)。

  九、關於商標代理

  1.從事商標代理的條件

  為進一步規范商標代理活動,修改后的商標法加大了商標代理監管力度。為落實上述規定,送審稿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條件(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2.商標代理的基本要求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注冊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並增加了信用監管和市場禁入的相關規定。因此,送審稿明確了從事商標代理的基本要求(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

  3.關於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為促進依法行政,規范商標行政執法行為,送審稿細化了這一規定,明確了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以及“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4.關於商標代理市場禁入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市場禁入的規定,即對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為增加可操作性,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代理市場禁入的操作程序(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十、其它問題

  1.補充証據材料及補正期限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商標審查、審理期限。為保証商標局、商評委在法定審限內完成商標審查審理工作,送審稿將商標注冊、評審申請受理的補正期限從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第十八條、第六十條)﹔將商標異議、評審程序的補充証據材料期限從三個月縮短為三十日(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二條)。

  2.商標注冊簿及商標注冊証

  現行商標法及條例、修改后的商標法均未明確商標注冊簿及商標注冊証的法律效力。根據實踐需要,送審稿明確了商標注冊簿及商標注冊証的法律效力(第一百零八條)。

  3.商標公告

  現行商標法及其條例、修改后的商標法沒有明確《商標公告》的法律效力和形式。因此,送審稿規定,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為方便申請人和公眾,送審稿還規定,《商標公告》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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