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网不满“傍名牌”在京展开维权

〖2013-12-17 16:01: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日前,因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同程)将“同程”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同程”二字在经营门店和网站上进行突出使用,“同程网”经营商苏州同程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程网络)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同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3万元。

    京苏“同程”之争

  据同程网络介绍,2006年5月同程网络法定代表人吴志祥以个人名义依法取得了“同程”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该商标在法定有效期内。2006年9月30日,吴志祥将“同程”商标独占许可给同程网络使用,许可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随后又将该商标转让至同程网络的名下。经过同程网络多年的经营和推广,“同程网”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同程”商标知名度也得到了社会认可。

  据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在第39类旅行社、旅行安排和第43类住所、饭店服务类别上第3861551号和第3861550号“同程”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同程网络,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16年5月。

  同程网络诉称,北京同程于2010年1月19日以“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同程网络签署了一份网络服务协议,后北京同程将网络服务协议合同主体名称变更为“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程网络就此与北京同程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然而对方却继续使用带有“同程”字号的公司名称,并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同程”字样进行宣传。为保护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同程网络随后中止与北京同程的网络服务协议。2012年8月,同程网络书面催促北京同程停止侵权,但其依然继续使用“同程”字样进行网络和线下宣传。

  同程网络认为,北京同程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经营门店和网站上刻意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同程”字号部分,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同程网络与北京同程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北京同程作为与同程网络经营范围近似的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明显攀附同程网络商誉的主观故意,北京同程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同程网络要求北京同程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同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不得在其网站上使用“同程”文字,停止在其宣传单、广告及网络宣传等方面简化、突出使用“同程”字样等侵犯同程网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3万元。

    “同程”纠纷不断

  据了解,“同程”涉诉并非首次。2011年,同程网络与上海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为“同程”标识展开诉讼,当时作为被告的上海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名为“上海中景旅行社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程网络同样以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诸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上海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擅用“同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同程”文字。上海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针对此次近乎相同的诉讼情况,同程网络方面也表示很无奈。据其介绍,创立于2004年的同程网,是目前国内较大的旅游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之一,也是拥有B2B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搭建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机票、租车等在内的旅游企业间的交流交易平台,但近年来平台商户却利用同程网商誉实行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内专家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如何在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和已经形成的商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目前,该案尚在证据交换阶段,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记者杨柳  通讯员闫金)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