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熊猫”在我国可谓妇孺皆知,且颇有亲切感。这是因为:“熊猫”是中国的国宝,而“功夫”又是中国的文化元素。自2005年始,由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场”)推出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经媒介、海报的持续宣传,国人旋即便“认可”了这一来自大西洋彼岸的文化使者。
梦工场在一审中,提出其对“功夫熊猫”享有“在先权”。从拍摄电影的时间程序上说,梦工场是比茂志“在先”,但“功夫熊猫”这一名称早在2004年就由原创者权迎升转让而归属于茂志,更何况,茂志已获准第41类商标。反观梦工场,据笔者调查,其在美国本土已把与“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相关的所有商标在不同类别里都进行了注册,唯独第41类阙如。在中国,第41类商标也不可能“一女嫁二”,梦工场当无这一商标的享有权。笔者认为:此案衡量孰为侵权,不在孰拍摄“在先”,而是孰注册“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