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洋品牌”还是“真洋品牌”

〖2013-9-10 8:26:4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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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苏经济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2013年6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张某在店面招牌标注“德国XX滑动门”字样,并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宣传其销售的“XX”滑动门为德国品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国内企业,“XX”是该企业2011年在中国和德国同时注册的商标。该厂家利用产品宣传册、企业网站等方式,虚构品牌发展的历史,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德国XX滑动门”为德国产品。

  在本案中,对该案的定性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厂家在德国注册了“XX”商标,其“XX”滑动门就是德国品牌,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标和品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该厂家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仅仅代表其在德国注册了“XX”商标,并不能代表其生产的“XX”滑动门就是德国品牌,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为此,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到了品牌和商标有何本质区别上。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品牌与商标的概念不同。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其包 装上的,由文字、图案或文字和图案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品牌则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来区隔、识别和区分其他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并通过其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一切利益关系、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综合体验的总和。可以看出,商标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是通过法律来做保证。品牌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差异化的个性,这种个性是通过市场来验证的。

  2.品牌与商标的构件不同。一般而言,品牌构件比商标的构件丰富,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物质,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品牌的构件则是由静态和动态两大部分组成,静态部分包括:名称、图案、色彩、文字、个性、文化及象征物等;动态部分包括:品牌的传播、促销、维护、管理、销售、公关活动等。品牌是一个复合概念,所以它的构件要比商标丰富,甚至可以说商标只是品牌的一部分。

  3.品牌与商标应用范围不同。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律,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范围内使用受法律的保护,超过国界就失去了该国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该商标不再具有排他性。品牌的使用无国界之分,只要市场认可,品牌就有存在性。

  4.品牌与商标使用时效不同。品牌的时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时效则取决于法律。世界各国对商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年限,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为十年,到期还可以续注,商标事实上具有永久性权利。而品牌则不同,即使法律允许,但市场不一定接受,品牌的生命力的长短取决于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和经营者的经营能力。

  最终,办案机构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徐行 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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