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驰名商标”打广告声音也可以注册成商标

〖2013-9-3 8:17:0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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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重庆晚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走进超市,不少商品包装都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驰名商标”成了一些广告的关键词;参观展会,“驰名商标”常常被用来吸引眼球……从明年5月1日起,这些做法将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背后有利益链条

  一个曾经笼罩着荣誉光环的称号———“驰名商标”,今后将被禁止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活动。新版商标法试图以这样的形式为驰名商标正名:驰名商标并不是什么荣誉称号。

  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从驰名商标的英文‘Well-known Mark’来看,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只不过在翻译时用了‘驰名商标’这个词,容易引起歧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这件“皇帝的新衣”为何迟迟未被戳穿?“企业从中尝到了甜头,得到这个称号可以为其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宣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许多企业乐得出现这样的误读,好拿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一大噱头。

  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请驰名商标当作“政绩工程”。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湖北、吉林、湖南、南京、深圳、青岛等地都曾出台措施,“重奖驰名商标”“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拿出的奖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

  借助一个笼罩着虚假光环的“驰名商标”,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了利润,部分政府部门牟得了政绩,这些既得利益者对驰名商标的本质心知肚明而不愿说明真相,唯独被蒙在鼓里的广大消费者却要为他们的“利益盛宴”买单。

  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认为,这些年被误读的不光是驰名商标,还有各地认定的著名商标。

  重庆律师:强制规定防止“驰名”滥用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利律师说,驰名商标本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提高知名度,在广告宣传中大肆使用“驰名商标”,甚至到了滥用的程度。现在,有了法律强制规定,企业不能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声音可申请注册商标

  这次,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

  修改内容: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重庆律师:商标内容将会更加丰富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利律师表示,该条修改将“声音”纳入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内容。以后,老百姓看到的商标内容将会更加丰富。此外,有自己独特声音的个人,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后可以利用该商标来进行经营和获利。

  相关链接

  世界上的声音商标

  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

  新版商标法三大看点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

  首次明确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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