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凯轮打掉“MCLaren”抛光蜡
〖2013-8-8 17:01:5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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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申请注册在去污剂、抛光蜡等商品上的“MCLaren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迈凯轮赛车有限公司(下称迈凯轮公司)在跑车及相关服务上的“MCLARE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去污剂、除锈制剂、地毯清洁剂、鞋擦拭剂商品除外)上,与迈凯轮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MCLARE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206891号商标,由上海市自然人黄勇前于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迈凯轮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迈凯轮公司随后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在异议复审阶段,迈凯轮公司引证其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上的第G786448号“MCLAREN”商标和第2019373号“MCLAREN”商标,主张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风玻璃清洗剂、玻璃擦拭剂、抛光蜡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和迈凯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若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类似商品进行了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该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类别。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并认定两者构成了类似商品。 
在关联商品上注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通常都有搭便车的意图,但依照商品分类表难以遏制这种行为,而将关联商品解释为类似商标,则可以阻止此类商标的注册,对于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尚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汪正(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焦点问题在于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认定是否应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一方面,《区分表》经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可以作为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在一般案件中应当予以遵守。另一方面,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在个案中应秉承个案审查原则适时、适度突破《区分表》。
该案法院判决精准地把握了突破《区分表》的适时标准及适度标准。一方面,该案涉及的第3类风玻璃清洗剂、抛光蜡等商品与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因此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突破《区分表》实属必要。对此,该案法院判决很好地诠释了突破《区分表》的适时标准。另一方面,第3类去污剂、除锈制剂等商品与第12类陆地车辆等商品关联程度较低,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不应轻率突破具有较强稳定性的《区分表》。法院判决部分商品突破《区分表》,部分商品则不予以突破,这充分地体现了突破《区分表》的适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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