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签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13-6-28 8:15:5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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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案情

    2013年3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对某服装商场的检查中发现,该服装商场销售的一种服装的吊牌与标价签标注得不一致。服装吊牌上注明:“品名:休闲服饰,法国老人头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注册地址:香港),授权制造商:丹阳市捷士达西服有限公司。”标价签上则在“品名”一栏标注了“老人头”字样。另外,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老人头文字商标注册人为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44420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衬衫等。当事人接受询问时表示:“老人头这个牌子比较响,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借老人头品牌的知名度吸引顾客,扩大销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涉案服装尚未售出。

    分歧

    对于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4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标价签与服装紧密关联,当事人在“品名”一栏擅自使用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很容易使消费者将当事人的产品误认为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人头品牌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也承认自己是想借老人头品牌的知名度吸引顾客,促进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利用标价签这一载体,标注“老人头”字样,极易使消费者对涉案服装产生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销售“傍名牌”商品行为。涉案服装的授权商为“法国老人头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利用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老人头”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主观故意。根据《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号) “……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为“傍名牌”商品。根据《关于对销售“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竞争字〔2011〕40号)“……经营者销售上述违法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违法行为。标价签上的“品名”应当标注产品的种类,如“毛衣、衬衫”等,不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字号,且“品名”与“品牌”是两个概念,消费者可以分清,不会对涉案服装产生误认,所以当事人的行为不违法。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步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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