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稻花香“君之来”注册受挫
〖2013-6-18 8:26:1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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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君再来”商标与“君之来”商标,两商标仅有一字之别是否构成近似?日前,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稻花香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稻花香公司第5176332号“君之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作出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及第三人上海皇家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皇家酿酒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稻花香公司是湖北省最大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于2006年2月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随后皇家酿酒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异议复审申请,请求撤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皇家酿酒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君再来”的文字部分仅有一字之差,而且都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有较高知名度,应予以保护。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皇家酿酒公司于2003年、2004年及2005年分别在先注册3件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米酒等商品上的“君再来”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
 
    稻花香公司不服,随后将商评委及第三人皇家酿酒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稻花香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合法的在先基础,“君之”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其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3件引证商标并没有知名度,“君再来”商标也缺乏显著性;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不同、呼叫不同、含义不同、核定使用商品的消费对象及人群也不同,所以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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