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中售假占九成多

〖2013-5-8 17:27:4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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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在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占九成以上。2012年,该院结案的107件商标侵权案件中,99件为售假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作为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不仅直接侵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还间接损害了市场竞争者的公平竞争利益,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性干扰。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案件登记显示,此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去年还呈大幅攀升态势。2010年、2011年、2012年此类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28件、25件和119件。 

    案例显示,售假行为多发于小商品市场内,大商场或超市较少出现。售假者多为个体工商户,他们多在小商品市场内租赁柜台,零售或批发价格相对低廉的各类小商品,包括小五金、小百货、服装、皮包等日常生活用品。被假冒的注册商标一般为相关行业的知名品牌,不仅包括LV、香奈儿、普拉达等国际知名品牌,也包括不少国内本土知名品牌,如运动品牌361度、服装品牌九牧王、电器品牌九阳等。 

    审案过程中,法官发现售假案件被告一般无法说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从2009年至今,二中院审理的小商品市场售假案件,仅有约5%的被告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法官还发现,部分售假案件还涉及在先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案审过程中,有原告会拿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起诉,要求被告除承担售假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近3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的售假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分别为1件、3件和5件。 

    分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件产生的原因,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主要有: 

    一是商标注册人维权重点发生转变。鉴于查找制假者的实际困难,商标注册人将维权重点从打击制造环节转向销售环节,试图通过打击售假行为,进而控制销售渠道,净化市场;或要求售假者提供假货来源,进而再对制假行为实施打击。 

    二是“游击”售假致重复侵权频现。售假者多为销售链条终端的零售个体工商户,有的不知假冒商品侵害了他人商标权,有的认为原告应去告制假者或批发商,或认为自己销售量有限,且已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心态导致售假被告抵触情绪较大,接到法院传票后,往往匆匆与市场解除租赁关系不辞而别,给法院送达和案件审理造成不便;有的小商户换个小商品市场甚至在同一市场换个摊位,继续售假。 

    三是小商品市场经营者监管缺位。随着超市、大商场对商标的审查力度的加大,假货的制造者或批发商一般不敢将假货引入超市和各大商场销售,而将目光瞄准了小商品市场,利用小商品市场经营者对假货监管缺位,对所购进的商品审查不严,相应进货凭据留存不齐等不规范经营习惯,将假货通过商户引入小商品市场大肆销售。 

    四是消费者商标意识淡漠,存在知假买假的现象。有的消费者缺乏商标识别能力,导致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不知;有的消费者为节省开支,抱着假货质量不一定差的侥幸心理,存在知假买假的现象;还有部分消费者为了满足虚荣心,故意购买假冒的奢侈品。 

    北京市二中院在近日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有关部门应强化小商品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意识,消除假货生存空间。小商品市场经营者对商户进行管理,禁止市场内售假是其法定义务,如果故意为售假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承担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一要严查商户的进货凭证,凡所购商品涉及注册商标的,应要求商户提供相应的商标权凭证并留存备案;应安排专人在市场巡视,对商户的货架、仓库和商户与消费者的交易实施抽查式监控,一旦发现假货或商户售假行为,马上上报市场,追查假货归属、追究售假商户责任;应强化市场发票管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商品,尤其是知名品牌的商品,市场开具发票不应只看商户的小票,还应抽查所售商品;市场经营者应与商户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果商户违反协议,囤假、售假,商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没收商户交纳的保证金,还有权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涉案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重视消费者对售假的投诉,当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查实真相、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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