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对一起福茅商标侵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4-28 16:32:0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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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大武夷新闻网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4月26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福茅”商标权侵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柯某分别向原告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赔偿15万元和4万元,两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从柯某经营的店铺内,先后以每件300元的价格购进120件(1件6瓶)假冒53度福茅窖酒,并以每件1710元(每瓶285元)的价格卖给某公司85件。3月5日,陈某在销售送货途中被建瓯警方抓获。
2012年7月3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建瓯市人民法院对陈某销售假冒53度福茅窖酒的刑事犯罪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告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人陈某、柯某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销售假冒53度福茅窖酒,损害了原告公司产品信誉,影响销量。2012年12月,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是我省酿酒龙头企业,“福茅”是该公司所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福茅”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柯某共同协商销售假冒的53度福茅窖酒的侵权行为,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导致公众对原告注册商标“福茅”所标识的商品产生不信任,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被告均未能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的规定,根据两名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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