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票务告携程网商标侵权 一审胜诉获赔20万元

〖2013-4-23 7:56:4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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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莞时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昨日(4月22日),广东东莞市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票务”)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网”)商标侵权案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携程网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国安票务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双方都表示并不排除上诉的可能。国安票务董事长袁长新说,判决胜诉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赔款20万,感觉落差太大,是否上诉等公司听取律师意见后决定。

  携程网答复本报则称,投放关键字均依百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败诉一事,携程尊重法院判决。是否上诉则要等进一步分析。

  确认推广内容侵犯商标权

  此前的报道中,国安票务认为携程网利用互联网使用“国安”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导致公司业绩下滑,向携程索赔500万元。

  法院认为,携程网的推广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被告在内容中使用“国安票务字样”易使网络用户将被告网站上的机票预订等服务与“国安票务”建立特定的联系,认为该网站上的服务就是国安票务提供的。原告商标“国安票务”服务包括观光旅游、旅行预订等,此类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旅游出行者。而携程网提供的机票查询、预订服务服务对象类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携程网的该网络推广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的商标专用权。

  认定携程不正当竞争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携程网辩称,原告的“国安”字号不具有知名度,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国安票务提交的荣誉奖状等能够证明其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多年来获得了各家航空公司的肯定,也拥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体,在行业中已具知名度,应认定为受保护的“企业名称”。

  而原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作为同业竞争者,携程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索赔500万缺乏依据

  对于“国安票务”索赔500万,法院认为,国安票务方面提供的关于赔偿额计算方法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因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被告应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对于国安票务“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人身权,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声誉受损,因而不予支持。(记者 张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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