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如何处理
〖2013-4-9 8:19:4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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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有两处时间上的约束:一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案件承办期限,要求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再延长的要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另一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扣押、封存期限,时间为30日,最多再延长30日。案件承办期限稍显宽裕,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期限则可能明显紧张。如果遇上当事人不配合甚至故意拖延时间,承办人员就面临超期压力。强制措施时限一到,涉案商品放与不放成为两难命题,不放构成程序违法,放行则可能损害市场秩序,影响执法机关威信。对于这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商标侵权事实不确定
    一般来说,执法机关若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是不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但也有时候举报人提供了侵权证据,而被举报人出于某些原因暂时拿不出不侵权或者能使侵权结论存在争议的证据,导致执法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涉案商品商标侵权事实不确定,强制措施期限到期必须予以解除,因为基于对私权的保护,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一样,都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二、违法主体确定,商标侵权事实确定
    如果违法当事人能够确定,被扣押或封存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也能确定,执法机关可以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侵权商品先行下达没收处罚决定,待其他事实查清后,再对当事人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对已经确定的部分事实先行处理在行政法中虽然没有相应规定,但在司法程序中有例可循。在刑事侦查中,检察院可以对查明的一罪先行公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部分事实先行判决。因为并未对一个行为予以两次罚款,这种方法也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仍不配合,可以使用留置甚至公告送达方式。
    三、违法主体不确定,商标侵权事实确定
    违法主体不确定通常有3种情形:一是虽然某个当事人承认自己是当事人,但需要执法机关进一步取证认定;二是几个涉案人相互推诿,都不承认自己是当事人,但必定是其中一个;三是谁是当事人完全未知。第一种情况相对好处理一些,直接以承认自己是当事人的人为违法主体,下文先行没收侵权商品,如果事后认定其确是违法主体,再下文作出罚款等其他处罚;如果事后查出其不是当事人,则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向新认定的主体下最终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处罚决定由于是被错罚的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执法机关无须对其损害承担责任。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把涉案侵权商品视为无主物,用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6个月内认领,无人认领的商品留存证据后按罚没物处理。有人认领的,也不是要发还,而是只能“认”不能“领”。公告必须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发出,公告发出后,相关涉案商品性质上变成无主物,就不受强制期限的约束,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的控制,没有相对人,就不存在强制行为。等有人出面承认自己是商品的主人时,再开始计算强制期限。
    案件事实未查清就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商品作出处理属于特别情形,以上3种情况的处理只有第一种有理有据;第二种情况的处理虽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有司法上的做法可参照,而把所有人不明的商品当作无主物则完全是一种逻辑推理。从诉讼风险上说,法院对于第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不认可的可能性较大。这种风险其实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相对于被迫解除强制措施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冒这种风险是值得的。(李全柱  张颖锋)
    相关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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