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到底是“jin bai”还是“jin bo”?

〖2013-1-5 8:35:1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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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柏”和“泊”在中国都是多音字,有数种读音和含义。当被作为商标使用时,能否以其中的不同读音加以相互区分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广东省东莞市金田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田公司)的上诉,认定虽然引证商标中的“柏”与申请商标中的“泊”在读音上均有多音之分,但从认读习惯上无法加以清晰区分,“金泊”与“金柏”构成近似,由此,金田公司申请注册的“金泊 JINBO”商标被驳回申请。

    据悉,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金泊”及其大写英文字母“JINBO”组成,由金田公司于2006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砂管纸、印刷纸等商品上。在公告期内江苏省苏州市金柏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柏公司)对申请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申请商标与金柏公司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K-PAK 金柏”在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构成了在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是由金柏公司在2005年7月申请注册的,同样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纸等商品上。

    对金柏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金田公司明确表示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类似不持异议,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整体上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泊”字应与后面的拼音相对应,读作“bo”;但引证商标中的“柏”字通常读作“bai”,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上可以加以区分,且申请商标经过其长期大量的宣传,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此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又被上诉至北京高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引证商标中的“柏”字与申请商标中的“柏”字均属多音字。如果引证商标中的“柏”被读作“bai”,那么在发音上就与申请商标的“泊”字读音上有所区别,但如果读作“bo”就与申请商标的“泊”字读音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情况。

    最终,法院在读音上认同了“泊”、“柏”同音的判断。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均为无固定含义的词汇,外形、呼叫相似。在判断中英文组合商标的近似性时,应考虑到相关公众的识别能力。尽管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占较大比例,但我国相关公众仍然易通过其汉字部分“金柏”进行识别。“柏”字为多音字,其中一个读音与申请商标的“泊”相同,虽然中国文字有多音现象这一情况,但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可以判断在呼叫上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另外,申请商标中的“金泊”与引证商标中的“金柏”在字形上相近,若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金田公司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仅能体现其生产经营的一些情况和企业所获的部分荣誉,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能与金田公司建立唯一指向性联系。据此,金田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得到北京高院的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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