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闹别扭

〖2013-1-4 16:45:3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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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异字第63087号“DEHENG”商标异字裁定书。根据该份裁定书内容,由山东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下称山东德衡)申请,并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北京德恒)提出异议的第8505302号“DEHE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外,记者从商标局进一步了解到,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还有5起商标异议案及一起商标撤销案目前尚在该局审理中。

    渊源深厚

    其实,要了解山东德衡和北京德恒的系列纠纷,还要从双方的历史说起。据了解,1993年1月,北京德恒前身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北京创建。据北京德恒全球合伙人王丽介绍,1993年底,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此后,山东省司法厅和青岛市司法局分别于1993年11月26日和1993年12月8日批复成立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1994年1月,王丽被任命为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据《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1995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决议》(下称《决议》)显示,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6月由山东省司法厅核准变更名称为“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1995年7月由司法部核准变更名称为“德恒律师事务所”。

    同时,《决议》显示,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今后为青岛市司法局领导下的独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业务上继续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保持合作并接受其指导。在德恒律师事务所与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发生冲突必须解决时,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改名。

    此后,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成为隶属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管理的独立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其间,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德恒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服务上。1997年8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1999年6月,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正式更名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此后又于2006年12月更名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2011年2月28日,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则一直使用“德恒律师事务所”名称。

    目前,北京德恒与山东德衡均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据北京德恒称,该所自2007年起,一直排名全国律师事务所前3强。该所除北京总部外,还在国内外建立起数十家分所或合作机构。山东德衡也已在国内外建立起分所或联络处。2004年,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所“德恒”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据悉,类似于上述的荣誉和认定,北京德恒和山东德衡均还有很多。

    纠纷频发

    2010年6月25日至2010年11月17日期间,山东德衡向商标局申请了包括上述“DEHENG”商标在内的9件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服务类别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北京德恒先后对其中6件商标提出异议。记者经查实,6件商标分别为第8428643号“德和衡”商标、第8505302号“DEHENG”商标、第8851444号“德和衡律师DHH Law Firm及图”商标、第8851445号“德和衡律师DHH Law Firm1993及图”商标、第8851447号“德和衡 DHH及图”商标以及第8851448号“DeHeHeng”商标。

    王丽表示,“德恒”的名称及其相关权利属于北京德恒,不属于山东德衡。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1996年4月申请注册“德恒及图”商标时,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且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以及管委会主任当时仍为王丽本人,故德恒律师事务所未提出异议。而对于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如何变更为山东德衡,“德恒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如何转变成为山东德衡,王丽表示均不知情。

    而就北京德恒的商标异议行为,山东德衡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表示,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申请“德恒及图”商标时,与北京德恒已没有任何关系,其对北京德恒的行为不能理解,以双方历史渊源,有分歧完全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据了解,北京德恒对上述6件商标提出异议时的理由相差无几,均称“德恒”是该所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号,被异议商标与“德恒”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双方所从事的服务相同,山东德衡的商标申请行为已构成“抢注”。另外,如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从而致使该所利益受到损害,并对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侵害。

    对此,山东德衡均作出答辩。据该所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王海军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所就上述商标异议案件的答辩意见也相差无几,主要认为“德恒”并非北京德恒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而是山东德衡在先注册商标“德恒及图”的一部分。同时,“德恒”作为商号也是由山东德衡最早使用,北京德恒不享有在先商号权。此外,山东德衡的商号是“德衡”,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与该商号存在关联,其申请均是该所品牌战略发展、强化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例如申请与“德和衡”相关的商标,是由于山东德衡于2010年创设分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因此,上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所谓“抢注”或侵犯北京德恒在先权的情形。

    针对6起异议案件,商标局已于近日作出关于第8505302号“DEHENG”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并裁定不支持北京德恒的异议理由。据悉,商标局将陆续于近期作出另外5份商标裁定书。此外,2012年4月9日,北京德恒已向商标局提出第10738835号“德恒”商标申请,指定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等服务类别上,目前尚处审查阶段。(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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