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名商标 倡导诚信经营

〖2012-12-20 8:12:2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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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水立方”牌白酒、“林丹”牌猪饲料……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日益泛滥。12月3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审理的商标恶意抢注案件情况对社会进行了通报,并就如何遏制这一乱象提出具体对策。 

    上午9时,6起涉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在北京一中院第1和第4法庭公开宣判。在这些案件中,遭恶意抢注的商标囊括百姓生活方方面面。其中“清华”、“太太乐”、“多美兹”、“JEEP”等6个商标被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一中院知产庭庭长崔学峰表示,上述案件的公开宣判,是法院商标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体现了法院对恶意抢注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和对诚信经营的鼓励。 

    会上还对该院重点调研课题《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成因、特点及司法对策》进行了通报。 

    该调研认为,现有商标注册制度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给恶意抢注人强烈的动机。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了恶意抢注商标人员专业化现象,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甚至出现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现象。 

    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社会基本道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由于打击力度不足,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管理不到位,致使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日益泛滥。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为“抢注”正名的声音,还有学者提出将恶意抢注商标作为一种正常的投资渠道,并策划成立专业的商标域名抢注中心和商标交易网站,商标拍卖会等商标交易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了恶意抢注现象的泛滥。 

    调研建议,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个层面予以应对。如立法上应当以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作为立法目的;行政上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建议出台规定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申请与其代理服务无关的商标等。 

    调研还就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提出了具体对策,如建议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制度,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而对于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考虑因素不能作出绝对的量化要求。 

   一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陈锐副院长在接受采访中表示,就法院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以制止恶意抢注现象作为法律导向,在认定证据和把握证明标准的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用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来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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