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标违法还是种子标签不合格?

〖2012-11-30 16:19:1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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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 情 
    
    2012年5月,某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当地一家农资店销售假冒“淮稻5号”种子。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检查,发现该农资店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醒目的“淮粳5号”字样,标有“TM”标记,种子标签上标注有“注册品牌:淮粳5号”字样。随后的调查表明,这批种子是当事人从江苏响水某公司购进的,该公司曾经于2010年3月申请注册淮粳5号商标,后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淮稻5号”是江苏省淮阴市农科院选育而成的一个集高产、优质、抗病于一体的迟熟中粳新品种,“淮稻5号”已通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定名,在江苏扬州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导致当地不少农民将“淮粳5号”误认为“淮稻5号”购买,但“淮稻5号”并不是注册商标。

    分 析

    对于该农资店销售“淮粳5号”种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资店的行为构成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上标注了“注册品牌:淮粳5号”字样,且在淮粳5号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标注“TM”标记。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第十九条第七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应转致适用《商标法》,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资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淮稻5号”种子在江苏扬州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淮稻5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农资店的行为导致当地不少农民都将“淮粳5号”误认为“淮稻5号”购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办案机构应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资店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格种子的行为。品牌与商标是两个概念,当事人使用的是“注册品牌”,不是《商标法》提到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且“淮稻5号”不是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当事人所售种子标签上虚构“注册品牌”内容,使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实际情况不符,应当由《种子法》调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步爽 高剑 戴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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