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纠纷还是商标侵权?

〖2012-11-30 16:17:1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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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 情 
    
    2012年2月10日,某市工商局接到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阿瓦山寨公司)投诉,称该市南大街阿瓦山寨餐厅(以下简称阿瓦山寨餐厅)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机关处理。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立即派人展开调查。

    经查,某市阿瓦山寨餐厅于2008年5月15日经该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餐厅经营者顾某于2008年2月22日与当时的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阿瓦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顾某获得许可在餐馆服务经营中使用阿瓦山寨、山寨情鱼头王、米面土菜标志及阿瓦山寨商标,合同有效期到2011年2月22日止。合同到期后,顾某未与阿瓦山寨商标的新权利人——陕西阿瓦山寨公司续签合同,继续使用上述商标。

    争 议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案件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阿瓦山寨餐厅与咸阳阿瓦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加盟费包括3部分:1.特许加盟费一次性交纳20万元;2.特许权使用费每年4万元,一次性交纳3年共12万元;3.保证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阿瓦山寨餐厅投资超过百万元,按照加盟店的要求进行装修,所有用品均从咸阳阿瓦公司购进,这些用品均带有阿瓦山寨商标。按合同约定,咸阳阿瓦公司应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但阿瓦山寨餐厅称咸阳阿瓦公司收取费用后,没有履行服务承诺,因此不愿意再交纳加盟费。

    表面上看,合同到期后阿瓦山寨餐厅未交纳特许加盟费,继续使用阿瓦山寨商标经营,侵犯了陕西阿瓦山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实际上这是由合同纠纷引起的。阿瓦山寨餐厅已经一次性交纳20万元特许加盟费,只要续签合同、续交管理费,就不存在现在的纠纷。因此,从服务职能出发,工商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一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商标侵权,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阿瓦山寨餐厅与咸阳阿瓦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按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应视为阿瓦山寨餐厅认可合同约定。因此,阿瓦山寨餐厅在3年合同期满后,在未得到甲方继续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阿瓦山寨注册商标及相关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至于阿瓦山寨餐厅强调的咸阳阿瓦公司收取费用后没有履行服务承诺的问题,阿瓦山寨餐厅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作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理由。

    此外,行政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陕西阿瓦山寨公司不同意进行调解,那么作为商标监管的职能部门,工商机关理应为其商标专用权提供法律保护。

    考虑到此案一旦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乙方面临的损失非常大,而且此案中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在处理该案时,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又要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考虑案件的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工商机关最终认定,当事人阿瓦山寨餐厅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形,故对当事人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刘燕 孟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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