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

〖2012-11-30 16:14:5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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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 情 
    
    某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一款名片夹在封面上标注LX及图形,名片夹透明塑料外包装上标有“毅力达”字样(经查询系注册商标)。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名片夹9件。

    争 议

    对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办案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市销售标注LX及图形名片夹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1.超市销售的名片夹封皮上标注的LX及图形,基本构成与权利人第241012号注册商标LV及图形存在差异,两件商标不构成近似。2.该名片夹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厂家自己的毅力达注册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不会认为该商品和LX及图形与LV及图形商标或其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之间有任何联系。

    第二种意见同样认为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1.超市内销售的名片夹封面上标注LX及图形,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2.权利人第241012号LV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包、公事包(箱)、小钱袋、钱包”等,不包括“名片夹”商品,所以该名片夹不是侵权商品,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超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上述规定,名片夹封面上使用LX及图形,属于商标使用行为。2.虽然名片夹上使用的LX及图形和第241012号LV及图形商标有所区别,但是构成和基本内容与第241012号商标基本一致,加上LV及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知名度很高,故应认定LX及图形与LV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3.虽然涉案名片夹的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厂家自己的毅力达注册商标,但普通消费者不能辨别在封皮上使用的LX及图形与毅力达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仍会误认为该名片夹与LV及图形商标或其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之间存在某种联系。4.第2410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没有名片夹,但是“名片夹”和“手提包、公事包(箱)、小钱袋、钱包”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02群组,属于类似商品。综上所述,涉案名片夹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超市销售这款名片夹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刘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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