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珀行”商标争议案(详见本报2012年5月25日第5版)日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关于“GU PO HANG及图”、“古珀行”商标争议案作出的裁定被撤销。据此,北京戴梦得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古珀行公司)在国际注册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宝石、项链等商品上的“GU PO HANG及图”和“古珀行”商标得以续存。
据悉,此案纷争源于一起商业合作。早在2000年,香港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古珀行公司)与北京戴梦得首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古珀行公司。2005年,北京古珀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珠宝等商品上注册了“古珀行”、“GU PO HANG及图”商标,该公司此举随即引发纠纷。香港古珀行认为北京古珀行未经其同意,擅自不当抢注该公司已使用并有相当知名度的“古珀行”商标,侵害了其商誉和名誉以及品牌价值,遂于2009年针对该两件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2011年4月,商评委就该争议裁定认为,北京古珀行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古珀行”、“GU PO HANG及图”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裁定撤销上述两件商标。随后,北京古珀行公司提出行政诉讼,但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北京古珀行公司随即上诉至北京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