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鲁两家“万达”共存引发争议
〖2012-11-15 17:01:4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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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天津和山东两家主营轮胎生产的企业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件商标打起了官司。据了解,这两家企业的名称中均含有“万达”字样,且均在国内轮胎生产行业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另据悉,该案系争商标为“万达宝通BOTO”(下称被异议商标),案件目前仍处一审审理阶段。
上述两家企业分别为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万达公司)和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万达宝通公司)。此外,天津万达公司与山东万达宝通公司的母公司中国万达集团均创建于1988年。目前,天津万达公司主营自行车胎、摩托车车胎和专业轮胎等,山东万达宝通公司则为国内全钢子午线胎、工程机械子午胎及轻卡胎的大型生产企业之一。
1997年8月,天津万达公司经申请注册了“万达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力车内外胎、汽车轮胎等。2004年7月,刚成立不久的山东万达宝通公司将被异议商标申请在车辆轮胎、汽车轮胎等商品上注册。2006年8月,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天津万达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称其已于在先注册的“万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过,据商标局裁定称,天津万达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天津万达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重审被异议商标与其“万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该公司还表示,“万达”是其商号和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对此,山东万达宝通公司回应称,被异议商标是该公司的商号。而且经过多年使用后,目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其与天津万达公司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因此不会造成市场对两商标的混淆。
对此,商评委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万达”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具有联系,同时,天津万达公司的“万达”商标已在先注册多年,如果双方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收到商评委裁定后,山东万达宝通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
据山东万达宝通公司诉称,其母公司中国万达集团成立之初即将“万达”作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万达公司1988年成立时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天津市万里车胎厂”,因此其母公司使用“万达”作为商号的时间早于天津万达公司。此外,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为文字,天津万达公司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两商标构成及外观均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而“万达宝通”作为该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并与该公司建立起较强的关联性,与天津万达公司“万达”商标共存于市场多年来,也均未造成过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可以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天津万达公司“万达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
日前,该案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于该案的一审结果,山东万达宝通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商标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并投放了大量广告,其有信心取得胜诉结果。与山东万达宝通公司态度截然相反的是,天津万达公司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时,采取了缄默态度。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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