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视科技一审获胜“UC”之争

〖2012-11-14 8:19:1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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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宣称将互联网装入口袋的“UC浏览器”的提供者,却被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日前,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希望公司)诉优视公司侵犯“UC”商标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有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及其相关服务与中科希望公司已确权的“UC”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同或类似,据此判定驳回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今年2月,中科希望公司发现优视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智能手机浏览器上使用了“UC”商标,普通用户用手机上网能下载并运行该软件。并且该浏览器能提供电信、联通、移动等增值服务。中科公司认为,优视公司的行为对其已确权使用在国际分类表第42类服务上的“UC”商标构成侵权,据此将优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4余万元。

  中科公司称,该公司于1997年4月获得第989414号“UC”商标的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提供语言文字服务、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上。此后,中科公司一直将“UC”商标用于软件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过程中。而在此案中,中科希望公司认为,第42类服务上的“UC”商标可使用的服务范围不仅涉及计算机编程,同时也涉及软件服务,优视公司UC浏览器提供的更新、阅读、皮肤下载等增值服务便属于软件服务范围。

  优视公司辩称,其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第38类服务上享有“UC”商标专用权,公司有权在这两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UC”商标。并且优视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与中科希望公司享有的“UC”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另外,两者的商标使用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据此其认为并未侵权。

  据了解,优视公司持有第7669874号“UC”商标,该商标于今年5月确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2011年7月,优视公司将优视动景(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050190号“UC”商标转至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等服务上。

  优视公司认为,第7669874号“U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计算机软件产品,而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是一款可供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第7050190号“UC”商标核定使用在网络通信、接入服务等网络服务上,通过UC浏览器进入其他网站应属于使用该商标所进行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相关网络服务。第989414号“UC”商标主要针对软件编程的工程师和程序员,是针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软件服务,特征表现为客户的特定性、服务的不可重复性以及按照客户需求,由计算机程序员提供的工业性生产服务。UC浏览器提供的增值服务体现为该款浏览器软件本身的功能,所提供的服务不应归入第42类服务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在优视公司推出的“UC浏览器”、“UC乐园”、“UC桌面”等相关产品中,其中的“UC”与“浏览器”、“乐园”等中文字结合使用,且未突出于这些中文字而体现其显著性,优视公司对“UC”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等。并且比对优视公司与中科希望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优视公司也未在与中科希望公司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UC”商标,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优视公司代理律师刘晓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有据,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同时,记者联系了中科希望公司,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答复。

  同时,记者获悉,优视公司也以“3年不使用”为由,对中科希望公司在先确权使用的第7669874号“UC”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日前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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