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风”果汁挡不住“椰风”粘合剂
〖2012-11-5 8:37:0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椰风 挡不住”——凭借央视1997年度黄金时段的一则广告词,1992年成立的椰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椰风公司)及其“椰风芒果汁”名噪一时。但是,近年来“椰风”品牌却逐渐退隐在消费者的视野中。日前,围绕着“椰风”展开的一场商标纠纷案,使得“椰风”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此案源于广东省东莞协和粘胶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2003年3月申请注册的一件“椰风”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椰风集团认为该商标系对在先注册的第756632号“椰风COCO WIND”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763045号“椰风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同时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在先知名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引证商标一被核准注册于1995年,核定使用在第1类果汁澄清制剂、水果催熟激素和葡萄汁澄清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1994年申请注册并于199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饮料工业用过滤制剂果汁澄清制剂。
被异议商标为第3472507号“椰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粘合剂、工业用胶、塑料胶等,200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布审定并公告。椰风集团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11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椰风集团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随后椰风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椰风集团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椰风集团诉称,被异议商标与椰风集团享有很高商誉和市场影响力的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被异议商标明显复制第832928号“椰风及图”商标,另外椰风集团的“椰风”商号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协和公司侵犯了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第832928号“椰风及图”商标并未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作为引证商标列明,并且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中并未涉及该商标。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已注销,目前两件商标均已无效,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已经丧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针对椰风集团提出的协和公司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法院审理查明,椰风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涉及粘合剂等商品的生产销售,也未能证明其“椰风”商号在工业用粘合剂、靴和鞋粘接剂、皮革粘合剂等商品的商业经营中在线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经营范围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差甚远,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并未构成对其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椰风集团的诉求,维持原审判决。
针对该案,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椰风集团有此遭遇,应与该企业自身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缺失有关系。目前此类商标纠纷事件和案例层出不穷,商标对于企业以及品牌发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对于企业而言,不可不重视对自身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王国浩)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