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巧”阻击同名商标一审胜诉

〖2012-11-3 13:18:5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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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商标主体都是“真巧”文字,注册类别均与食品相关,随着第4038101号“真巧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行政确权案的一审审结,在相关商标案件中如何界定类似商品引发各方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河南省)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制水果、牛奶制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该商标在肉松、水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内,广州真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真巧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因不服商标局相关裁定,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真巧”是真巧公司长期以来对外宣传使用的品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第1962590号“真巧”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9956号“真巧”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2732号“真巧”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457048号“真巧”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与该公司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其“真巧”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联泰公司申请注册“真巧”商标是涉嫌傍名牌”的复制抄袭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真巧公司的在先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1年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真巧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蜜饯、果冻、干制水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松子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麦丽素、甜食、膨化水果片、布丁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胶软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紫菜、榨菜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蔬菜片和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真巧”与4件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适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先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如何界定类似商品越来越成为商标确权中的重要问题。“在商标注册阶段,商标局严格按照《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进行区分。在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中,商标局、商评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偶尔会有突破。法院在审理商标行政确权与侵权案件时,不仅参考区分表,还会综合考虑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使用情况,可能会出现与行政裁定不同的判决结果。”真巧公司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杜可鑫律师表示。

    据悉,本案第三人——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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