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QQ”最终未能阻止“Q豆”注册
〖2012-10-26 13:38: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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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雅客)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大旺最终未能凭借“QQ”阻止福建雅客“Q豆”的注册。
    北京大旺诉称,被异议商标“Q豆”与引证商标“QQ”在音、形、义等方面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两件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
    据了解,第1153514号“QQ”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于1998年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期限已延至2018年2月。
    2005年6月,福建雅客提出被异议商标“Q豆”(商标注册号为第4694660号)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方便面、糖果等商品上。该商标在2008年4月通过初审并公告,后经异议、异议复审后均被裁定予以核准注册。随后北京大旺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北京大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大旺诉称,其为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公司,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曾经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旺仔QQ”糖曾经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福建雅客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分属第30类不同类似群组,两者在此部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糖果、冰淇淋、巧克力、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第30类相同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类似,因此,两者在此部分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由字母“Q”和汉字“豆”组成,其中“Q”与“豆”均为普通字体,而引证商标仅由字母“Q”构成,并且采用立体的艺术字形式表现。两商标在呼叫和整体等方面均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商标和产品等的知名度不能延及于引证商标。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大旺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记者 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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