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引发侵权官司 陕西“皇城老妈”最终胜诉

〖2002-11-16 10:5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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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一年前,因被“成都皇城老妈”“误解” 为商标侵权而推上法庭的陕西“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日前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是“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加盟店.据了解,1999年8月,“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与陕西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由“汽车人”出资设立“成都皇城老妈西安店”,“成都老妈”授权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皇城老妈”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图样及其组合)。1999年12月8日,陕西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蔚忠平与另外两人出资300万元注册成立了“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西安加盟店,蔚忠平任法人代表。2001年5月18日,蔚忠平将其股份转让给刘志勇,刘任法人代表。 


  2001年9月,成都总店得知陕西汽车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向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投资,而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的是汽车人公司而非皇城老妈西安分店西安店,属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成都总店误认为加盟店是汽车人公司开办的独资企业,才与其建立商标使用关系,证明总店是同意加盟店使用其商标的,而且商标的使用完全是依照成都总店与汽车人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协议履行的。一方误解并不导致另一方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皇城老妈”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是西安加盟店而不是其出资人,加盟店股东及其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作为法人使用商标,故侵权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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