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涮料公司闹上法庭 “恩来顺”状告“大宇”侵权
〖2012-9-29 17:08: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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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天津老百姓在吃涮羊肉时,少不了两种涮料——“恩来顺”和“大宇”。近日,天津恩来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却将大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持有的“恩来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涮羊肉调料、调味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今年4月,其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与其产品包装极为相似的涮羊肉调料,并且突出使用“新来顺”字样,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仿冒其知名产品特有包装的行为。
    被告表示,原告只对“恩来顺”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具有商标专用权,对于“来顺”二字并没有专用权,而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新来顺”字样,并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其“大宇新来顺”涮料的包装设计与原告“恩来顺”涮羊肉调料包装有多处不同,故原告主张其商标侵权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笔者认为该案的被告方涉嫌侵权行为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构成近似商标侵权。本案中,“恩来顺”与“新来顺”在同一类别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构成近似,且“恩来顺”是注册使用在先的著名商标,很明显新来的“新来顺”站不住脚。
    第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比对两家公司的外包装:原告使用的黄底黑框、火锅图案、突出使用“恩来顺”3个主要元素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特征,与“恩来顺”火锅调料形成密切联系,被告也在相同位置使用以上3个主要元素,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原告与被告在同一城市同一行业,本应按照市场行为公平竞争,但被告这种“傍”名牌行为实在是“傍”而不棒。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看点有三:“新来顺”是否与注册商标“恩来顺”近似;恩来顺公司涮料是否知名商品;新来顺公司是否擅自使用恩来顺公司企业名称。
    司法认定新来顺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要求恩来顺公司涮料是知名商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在诉讼策略上,原告一方可考虑采用复合案由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同时着力准备侵权事实、赔偿损失等证据,结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法理逐步展开说理。作为被告一方,则可从商标法立法宗旨、恩来顺涮料是否“知名商品”等角度入手答辩。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恩来顺”商标与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新来顺”标识是否构成近似,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判断二者是否构成近似之前,需要查明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即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新来顺”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即“新来顺”标识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引证商标为“恩来顺图形”组合商标。从相关公众是对其呼叫、识别的角度来看,文字“恩来顺”为主要识别部分。尽管与“新来顺”商标的首字不同,但考虑到“恩来顺”显著性及知名度,二者共存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近似。
 
    综上,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新来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恩来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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