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兰·加洛斯”遭遇主体资格之惑

〖2012-9-18 8:10:4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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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10年前,法国网球公开赛比赛场地罗兰·加洛斯球场所有者罗兰·加洛斯公司,因为该体育场英文名称“ROLAND GARROS”被中国一体育发展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葛。随着罗兰·加洛斯公司在该案行政阶段被注销,相关引证商标转让至法国网球协会并由该协会承继诉讼后,该案因法国网球协会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引起业界关注。

    注册引纠纷
  
    据了解,上述体育发展公司全名为“北京国风网球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风公司),经营业务包括组织网球体育交流活动等。2000年11月,该公司将“ROLAND GARROS”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申请在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使用。在该商标异议期内,罗兰·加洛斯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8件“ROLAND GARROS”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据悉,引证的8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相关商品类别上,包括箱包、体育器械等。
  
    据了解,罗兰·加洛斯公司认为“ROLAND GARROS”作为法国网球公开赛的举办场地,在全球体育赛事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国风公司所从事领域与“网球”有关,理应对每年举办的法国网球公开赛熟知,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故意抄袭”。此外,罗兰·加洛斯公司还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在体育器械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审理该案,均认为罗兰·加洛斯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其中,据商评委2010年5月作出复审裁定显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完全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区别,而且罗兰·加洛斯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主张,最终被商评委裁定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未予支持。

    兼并引变数
  
    据了解,在该案行政审理阶段,罗兰·加洛斯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被法国网球协会兼并,并于2008年2月26日,将上述8件引证商标全部转让至法国网球协会名下。商评委裁定作出后,便由法国网球协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对于法国网球协会的起诉,国风公司当时在该案庭审时述称,法国网球协会在该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因为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的申请人是罗兰·加洛斯公司,所以法国网球协会无权向法院提起该案诉讼。对此,法国网球协会方面表示,其代替罗兰·加洛斯公司提起诉讼的根据是该案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发生变更,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就双方上述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进行了审理,对于案件涉及的商品及服务是否类似、是否构成“抢注”等实体部分未予审理。据该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引证商标在评审阶段已经由罗兰·加洛斯公司转让给法国网球协会,但该权利的转让并不代表诉讼权利也随之转让。该案应由被诉裁定的相对人罗兰·加洛斯公司提起诉讼,法国网球协会并不具有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请求被驳回。

    据介绍,根据商标法对于异议程序设置的相关规定,为让更多公众监督不正当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任何人均可对处异议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而不论其是否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由此,有观点认为,即便在商标评审阶段引证的商标权利发生了转移,也不应对申请人资格构成影响,相关诉讼权利无需由相关商标受让人承继,而且异议程序并非最后的救济途径,即便最终在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中败诉,商标受让人还可通过争议程序要求进行救济。
  
    不过,法国网球协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时,列出了另外一个事实,即罗兰·加洛斯公司被该协会兼并后已注销。对此,法国网球协会认为,罗兰·加洛斯公司一切权利与义务应由该协会承受,因此其具有作为该案原告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中,罗兰·加洛斯公司既已被法国网球协会兼并,而且引证商标也已转让予法国网球协会,该协会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异议案件中,引证商标受让人是否有权参与后续行政诉讼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博士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我国商标评审规则、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该问题的核心应以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而言,商标受让人承受转让人地位后,成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就已形成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相应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同时,如果以救济手段是否穷尽作为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还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据了解,二审判决除上述表述外,还认为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时,罗兰·加洛斯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商评委对已经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决,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商评委需重新就罗兰·加洛斯公司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裁定。
  
    日前,商评委作出重审裁定,由于罗兰·加洛斯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已经注销,其复审申请应予驳回。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法国网球协会已放弃针对重审裁定起诉商评委,而准备启动争议申请撤销国风公司“ROLAND GARROS”商标的注册。(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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