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茅”注册遭遇“茅”盾
〖2012-8-24 16:53:0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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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贵州茅台”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能否延伸到“茅”文字上,如此延伸是正当权利维护还是过分敏感,今后带“茅”文字的酒类商标又该何去何从?正在进行中的第4643490号“雲茅”商标异议行政诉讼使这样一连串问题颇具现实性。
    8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这起贵州雲茅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雲茅酒业)总经理杨书云作为原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为被告、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酒厂)为第三人的针对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除啤酒外)商品上的“雲茅”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首次开庭。一起普通的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的异议案件,当事双方却在引证商标的驰名问题上各持己见。
    异议缘起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雲茅酒业于2005年开始使用“雲茅”标识。当年5月,该公司将该标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除啤酒外)商品上。
   “雲茅”商标进入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后,茅台酒厂对该商标提出异议。2010年11月,商标局就该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未与茅台酒厂提交的“茅台”、“茅”及“茅MOU”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茅台酒厂方面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遂裁定茅台酒厂异议理由不成立。
    茅台酒厂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经审理,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茅台酒厂引证的“茅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较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茅台酒厂引证的“茅”商标和“茅MOU”商标的中文部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雲茅”不予注册。
    驰名争议
    针对异议复审结果,雲茅酒业旋即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之中,案件的争论焦点本应在“雲茅”商标与“茅”、“茅MOU”商标是否近似的争论中展开,但是雲茅酒业与茅台酒厂均却无法将辩论焦点从驰名商标的保护上转移开来。
    茅台酒厂认为“茅”、“茅MOU”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达到驰名程度,应受到法律的扩大保护。“茅”字包含在“贵州茅台”中,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本身也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雲茅酒业则认为,茅台酒厂的驰名商标仅为“贵州茅台”,“茅”、“茅MOU”只是茅台酒厂的防御型注册商标,不能混淆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应该保护,并支持保护驰名商标,‘贵州茅台’即使如此,但是不能过分敏感。”该公司此案代理人表示,其曾两次前往茅台酒厂的产品陈列馆,均未找到“茅”、“茅MOU”商标的产品,“‘茅’商标未投入使用,消费者都不知晓,就不能认定为驰名,也就不能对但凡含有‘茅’字的商标就随意发起阻击”。
    据记者调查获悉,茅台酒厂1985年申请注册了“茅”商标,2001年申请注册“茅MOU”商标,近年来又用不同字体注册了多个“茅”商标,并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带“茅”字的商标多次提起异议。如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138470号“怀茅”商标,而该商标在茅台酒厂的异议中几经波折已经成功注册。当前除该案“雲茅”商标被提起异议,对商标局已经初审公告的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除啤酒外)商品上的第5277149号“黔茅国”商标也提起了异议。
    有关该案的进展,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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