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撞上“LV”被驳

〖2012-8-18 17:07: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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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因第7470477号图形商标与“LV”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巴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巴鲁公司)日前在一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一审失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该图形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介绍,2009年6月,巴鲁公司在第18类伞、马具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前述图形商标。2010年5月,因审查认为与路易威登公司在先被核准使用在相同类别商品上的第241012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作出驳回决定。
 
    此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却未获支持后,巴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中的“LV”文字部分在全世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识别性极强,相关公众理所当然会依据“LV”识别引证商标,不会与不包含文字的申请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由于引证商标是高档产品,通过专卖店和专柜的渠道销售,而申请商标则主要是在普通商品柜台和商店销售,两者的销售渠道明显不同因此,两件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误认误购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就两商标的整体而言,其构图形式,图形的组成要素等方面接近,若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申请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它们的提供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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