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宝”遭遇“金睡宝”
〖2012-6-15 14:02:4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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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睡宝公司)1998年3月在医用磁性床垫等商品上注册了“睡宝及图”商标。2004年11月,当该公司准备在垫子(床垫)、弹簧床垫等商品上申请相同商标注册时,却因与在先注册的“金睡宝”、“睡宝”构成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为此,睡宝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诉至法院。6月1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作为引证商标的“金睡宝”由广东省东莞市某床具公司于1994年12月申请注册在家具、床垫商品上;另一件引证商标“睡宝”则由广州市某床具厂于2003年2月申请注册在垫子、垫枕等商品上。睡宝公司申请该案被驳回的“睡宝及图”商标时,指定的商品除垫子(床垫)、弹簧床垫外,还包括画框、木制家具隔板、床、家具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该申请后,以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在驳回复审阶段,商评委认为该商标注册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最终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在画框、木制家具隔板商品上,而与睡宝公司经营业务联系密切的床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依旧被驳回。
    在6月13日的庭审现场,当事人双方就对方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并展开了法庭辩论。睡宝公司表示,所提交证据为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先,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将两者相较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从申请结构、指定使用商品的小类均和引证商标不同。而商评委对睡宝公司当庭所提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质疑,坚持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睡宝”相同,并且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金睡宝”的文字中,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目前该案的庭审阶段已告一段落,法庭将择日宣判。(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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