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海棠湾”商标得而复失
〖2012-6-12 8:20:0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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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近日,持续数年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依据判决,作为两件“海棠湾”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以及该案被上诉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隆丰将丧失两件“海棠湾”商标的专用权。
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依据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下称海棠湾管委会)的商标争议申请,已于2011年7月作出裁定撤销了李隆丰注册在第36类和第43类等服务上的两件“海棠湾”商标。但经李隆丰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上述两份裁定。
据了解,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为,海棠湾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05年6月8日,即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开始在相关服务上使用“海棠湾”商标,而且“海棠湾”作为乡镇一级的地名,海棠湾管委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存有认定事实不清之处,因此将其撤销,并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为,海棠湾休闲度假区作为三亚市政府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2005年5月即已引起媒体和投资人的广泛关注,“海棠湾”亦因此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而李隆丰在知悉海棠湾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在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海棠湾”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
此外,基于海棠湾作为三亚市政府规划开发的重大建设项目,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等事实,法院认为李隆丰作为个人,无正当理由申请注册“海棠湾”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李隆丰将对两案申请再审。(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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