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日本“鳄鱼”定牌加工袜子 香港“鳄鱼”来咬一口
〖2012-6-1 10:04: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天天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2400多双袜子出口到日本,没想到因为上面的“鳄鱼”商标被海关拦截,继而因侵权被告上法庭。5月31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香港“鳄鱼”状告诸暨一家纤维公司索赔50万元,原因是香港公司认为诸暨这家公司出口袜子上的“鳄鱼”商标侵权。究竟出口到国外的产品算不算侵权?双方迎来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剑。
    被告是诸暨大唐一家纤维公司,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鳄鱼”)前来绍兴“告状”。
    据原告诉称,鳄鱼恤公司是著名香港企业,其生产的鳄鱼恤系列品牌服装在全世界享有盛誉。上世纪80年代,其开始进入大陆开展业务。当时出于维护和树立品牌形象,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假冒伪劣品等考虑,及时申请并成功注册了25类“CROCODILE”商标。而当前,其依然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香港“鳄鱼”有关律师说,为了有效打击商标侵权,他们公司于2008年向海关备案。
    通过海关备案,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香港“鳄鱼”查获了大批假冒伪劣产品,而诸暨这家纤维公司也因此涉案。定牌加工出口到国外,算不算侵权?5月31日庭审中,这成了焦点话题。
    诸暨这家纤维公司认为,他们只是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国外的生产商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他们是接受日本一家著名企业委托而生产其公司所有的产品,并且产品全部出口到日本,在日本销售的。日本的这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在日本拥有多个鳄鱼及注册驰名商标。因此,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并不侵权,不可能恶意仿冒。
    另外,诸暨这家公司还指出,他们的涉案产品是袜子。而香港“鳄鱼”商标核定范围是25类衬衫、裤子、汗衫及其他衣服,并不包括袜子。有关律师认为,混淆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商标近似类似的判断标准。而他们的产品是出口的,只在生产领域,目的是加工,真正的使用方是日本公司,不会造成任何混淆。所以,对方提出的侵权索赔50万元他们认为没有依据,也没有对其造成损失。
    5月31日现场经过一番唇枪舌剑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选择庭下调解。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