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2012-5-15 8:06: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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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搜狐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知识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日益拓展、客体范围极度扩张、权利内容不断扩充、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如何正确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分配,如何确定合法、合理的司法保护水平,就变得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路径
法院的审判职能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路径是个案的审判。即通过日常审判,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律的真正要旨,将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落实到每个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做出评判,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是“书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动上的法律”的过程,也是法律在生活中得以宣示的过程。这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立法保护的区分。
但现实远非像“书本上的法律”所设定的那样格式化,日常审判也远非严格适用法律所能概括。对于一般案件,严格适用法律,纠纷即能得以解决;对于疑难案件,即出现法律模糊、法律冲突、法律漏洞的案件,则需要法官做出实质上的利益衡量,形成具有制度意义的裁判规则,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较为常见。从这个角度上讲,疑难案件裁判规则的形成,其意义并不完全在于实现个案裁决的妥当性,它还使得个案利益衡量通向裁判规则形成乃至正式制度的构建,获得了理论上的初步证成,也就是为立法上的完善做出初步准备,这也体现了司法保护对立法保护的独特价值和贡献。
除个案审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形式开展能动司法,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及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发展的意识,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促进自主创新文化的形成。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
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谈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时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对于指引知识产权法律正确适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保障立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他认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与理念。这一论断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利益平衡也是基本理念之一,甚至是更为本质性的理念。
由于知识产权的公开性、社会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理需求,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基本矛盾。知识产权法的设计,也就是在调和这一基本矛盾,即在寻求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需求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间的利益平衡。“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相济”是为适应我国当前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对“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化,二者并不矛盾。具体而言,基于“利益平衡”理念,著作权法设有合理使用原则、有期限保护制度等;专利法设有专利权期限、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中有对通用化商标的保护;商业秘密法中将公知公用技术排除于商业秘密之外,且不排除他人以合法方式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
面对前文提到的疑难案件时,利益平衡理念的作用更为明显。在出现法律模糊、法律冲突、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它能指导法官“站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高度进行考察,从总体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模式
当前我国法院审理体系基本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部分,知识产权庭一般归于民事审理体系,所以有时又称为“民三庭”,而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一般不设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或涉及权利冲突,或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交叉,审判实践中难免出现矛盾冲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效率性特征,这种分立的司法模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
基于此,各地法院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先后出现“浦东模式”(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西安模式”(吸收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通过这些探索,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审判效率稳步提升;审理专业化程度明显加强,司法保护水平得以提高;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查尺度渐趋统一,裁判冲突日益减少。
但同时必须看到,“三审合一”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原有的诉讼理念及制度,三者在审查对象、证据规则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在追求“三审合一”的同时,如何兼顾三大诉讼原有的理念及制度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民事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庭法官如何适应刑事、行政审判思维,避免因长期审判民事案件而产生的思维定式,成为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吸收刑事、行政法官进入合议庭加以解决,但从更根本上讲,需要知识产权庭法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金玉平 本文作者系江苏省吴江市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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