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身体验的案例看商标法颁布30年

〖2012-5-7 8:56: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东风第一枝”,当时我的头脑里没有一丁点儿关于商标品牌的意识。然而因一个偶然的机会聆听了一场关于商标与商标法的讲座,随后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此后始自商标、进而专利、继而版权等,最后竟至于放弃从业多年已有小成的理工科专业,从而成为一名志愿入伍并将终老其生的知识产权老兵。 

    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知识产权的真谛尤其如此。这些年来我在大学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同时,选择了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之兼职律师的平行岗位,多年来代理了数百起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少是涉及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在回顾我国商标法颁布30年之际,不禁想起了其中我曾经参与代理的发生在不同年代的3个较有代表性的商标诉讼案件,联想起了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我国企事业单位商标品牌与知识产权意识及其运作能力的与时俱进、逐步提升之历史进程。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品牌意识与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认识尚处于缺失期。记得期间我代理较早的是发生在近20年前的“万宝路”注册商标侵权案。当时在香烟、打火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我国“万宝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国菲利浦·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打火机厂擅自生产带“万宝路”图文标识的打火机商品销售国内外。接受委托代理后,我前往该打火机厂交涉时,接待我的该厂一位主管副厂长表示,第一,你们赫赫有名的只是“万宝路”香烟,怎么可以垄断到打火机商品上呢?第二,产品是客户委托加工的,一切设计均来自客户,他们厂只管生产,要侵权也只是客户侵权,莫错找了他们厂;第三,“万宝路”打火机其实是在配合“万宝路”香烟做广告,不收你们的广告费就已经够意思了,你们怎么还以怨报德来指控侵权呢?言语激动时他还愤愤地指责我:“作为中国人,你为啥不帮国人却帮洋人?”我引经据典谈了半天,但他就是固执己见。和解不成不得已诉诸法院,其结果可想而知,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60万元,之后的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入世前后的世纪之交,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品牌与知识产权意识及其运作能力仍然处在朦胧期阶段,期间我又代理了另一件商标即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当时美国宝洁公司的著名品牌“sefeguard”(中文译名“舒肤佳”)及其商品已经风靡全国,誉满华夏。被告是上海的一家公司,其抢注了“sefeguard.com.cn”域名。宝洁公司委托我代理此案,并主张本案中其“sefeguard”与“舒肤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当时域名争议及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都还是新鲜事物。该案被告的行为明显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尽管庭审中被告方反复申辩其系经营安保产品的公司,因此其注册系争域名并无不妥。但两审法院都判决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更明确地认定宝洁公司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新世纪初的第一个10年,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品牌意识与知识产权意识及其运作能力进入了成长阶段。譬如我在这一期间参与“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仲裁与诉讼系列纠纷中若干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娃哈哈与达能”系列商标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曾邀请我参与代理,但我明确选择了“娃哈哈”一方。而在参与杭州仲裁委审理的“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仲裁案”和上海法院审理的“宗庆后竞业禁止诉讼案”等案件过程中,给我的感觉是我国相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与运作能力、认识与知识都在与时俱进、不断成长。在“娃哈哈与达能”系列商标纠纷刚“风起于青萍之末”,坊间评论多认为从法律的视角分析,达能是居于“法、理、情”的明显优势方,而娃哈哈则处于“情、理、法”的劣势地位。但曾几何时,“娃哈哈与达能”系列商标纠纷案及其衍生的大小共30起发生在国内外各处的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娃哈哈力挽狂澜,有效运用,最终胜出。

    纪念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际,翻阅期间我亲身参与代理的数以百计的涉及商标品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卷宗,从中尤其重温了上述3个较典型的商标纠纷案的来龙去脉与前世今生,深深地感悟到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品牌与知识产权意识与运作能力,从缺失到朦胧,由朦胧到成长的历史轨迹。同时我也深深地期待: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品牌与知识产权意识及其运作能力继往开来,再攀高峰。(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陶鑫良)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