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2012-5-7 8:54:3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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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已有30周年。该部商标法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最早颁布的经济管理法律之一。最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业内人士已发表、介绍了不少关于这部商标法律制定、颁布详细过程的文章,这对我们从事商标管理和教学的同志来说,收获不小。另外,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有关部门还将开展包括商标法制建设论坛、商标法律知识大赛等各种纪念活动。作者感到有必要对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再进行回顾与总结。
    商标法律制度初步建成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设立商标局,负责对全国商标工作进行管理。期间,该部曾于同年12月31日发布通告: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办理商标地方性注册,中央政府将实行全国性商标统一注册管理制度,并将起草新的全国性商标法规。
1950年7月28日,当时的政务院(即现在的国务院)颁布建国后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确定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商标处从1950年9月4日开始统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对外颁布《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动员申请注册,以此避免厂商之间因相同或近似而抢先注册。1957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企业使用的产品商标,必须进行注册。
1963年3月,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时全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批准颁布了解放后第二部商标法规——《商标管理条例》(共十四条)。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二十一条)。上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因“文化大革命”爆发,政府商标行政管理制度被迫中断。
    商标法律制度快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11月,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恢复全国性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从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商标法与60年代的《商标管理条例》相比较,改变全面注册为自愿注册制度,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新商标法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和处理办法。另外,还有建立商标评审制度,也是这部商标法的一大亮点。1985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有关商标印制方面的商标法规,即《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1993年2月,商标法施行10周年之际,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即对原商标法作了9条修改,并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之后,又对外颁布了《商标审查准则》、《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商标法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同时商标法还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文梳理了我国100年来各个时期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商标法的颁布施行。30年来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说从一个特殊角度,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来经济发展的成就,记录了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足迹,也记录了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伟大变化。30年来,对于商标行政管理工作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大家有目共睹。我们相信,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还将不断完善,商标管理制度也将与时俱进,商标管理体制必将日益健全。(上海左旭初商标博物馆馆长 左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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