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受让人有权对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2-5-6 15:17: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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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本案要旨
 
    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利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通常从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法律上有无值得保护的权益、权利救济的直接性等方面来做综合判断。
 
    案情
 
    北京国风网球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国风公司)于2000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1769388号“ROLAND GARROS”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3类的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饭店、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汽车旅馆、酒吧、保健、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项目上,该申请于2002年1月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号为第1749391号。
 
    在法定异议期内,罗兰·加洛斯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01023号《“ROLAND GARROS”商标异议裁定书》(下称第1023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中引证商标共八件, 均为”ROLAND GARROS”,由罗兰·加洛斯公司于1996年3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9、12、14、18、24、25、28类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的原始注册人罗兰·加洛斯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将前述商标全部转让给法国网球协会。
 
    罗兰·加洛斯公司不服第1023号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其在中国已在第3、9、12、14、18、24、25、28类商品上注册了“ROLAND GARROS”商标,该商标同时也是罗兰·加洛斯公司商号。中国的消费者非常熟悉法国网球公开赛和“ROLAND GARROS”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国风公司在熟知罗兰·加洛斯公司的商标与商号的情况下仍注册被异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罗兰·加洛斯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2010年5月4日,商评委作出第8318号裁定认为:罗兰·加洛斯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中国经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在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服务等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不会将其与罗兰·加洛斯公司联系在一起,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罗兰·加洛斯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据此,罗兰·加洛斯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ROLAND GARROS”商标在中国已广泛使用于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综上,罗兰·加洛斯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法国网球协会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驳回法国网球协会对商评委的起诉。法国网球协会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法国网球协会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罗兰·加洛斯公司注册证明摘要等,用以证明罗兰·加洛斯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被法国网球协会兼并,法国网球协会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先关法律,判决: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撤销第8318号裁定三、商评委针对第1749391号“ROLAND GARROS”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法国网球协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发展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通常从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法律上有无值得保护的权益、权利救济的直接性等方面来判断。
 
    一、关于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要能够说明其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有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所谓的可能性是指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而不是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原告只需要说明其合法权益有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至于其合法权益是否实际被侵害,不是在判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时需要审查的内容,而是案件实体裁判时审查的内容。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实际侵害作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并且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所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区分开来。
 
    二、关于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标准

     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只要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利,就属于合法权益。所谓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利,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中能够推导出来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既可能已经被类型化,可以用一个法律概念加以表述,也可能难以类型化,但是否能够被类型化,不是判断是否为合法权益的标准。
 
    三、关于权利救济的直接性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行政相关人。对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的直接性容易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什么问题。争议比较多的是行政相关人的范围如何判断,这也是影响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大小的重要因素。在考虑这个因素时,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通过行政诉讼能够直接地获得救济,即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并要考虑其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直接性,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界定的,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法律关系而直接地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排除事实上的联系。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以只有第8318号裁定的相对人即罗兰·加洛斯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国网球协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法国网球协会的起诉。本案中,引证商标在评审程序中已经由罗兰·加洛斯公司转让予法国网球协会,作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法国网球协会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着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势必会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依照以上所述的判断标准,法国网球协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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