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罚必改
〖2012-5-5 9:03: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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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六安新闻网 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近日,安徽省霍山县法院行政庭审执结了一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收取执行款计6万元,较好的维护了商标信誉,保障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011年11月22日,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称,霍山县毛家饭店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在无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作为店堂招牌,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7年8月8日,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老板汪某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书》,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特许汪某在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汪某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商号、店牌、店徽、经营模式、装潢式样、毛家企业文化等,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共三年。在2010年10月27日特许加盟合同约定有效期满后,汪某没有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续约,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毛家”品牌经营餐饮服务。另查: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餐饮营业销售收入计291.2万元。
    申请人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霍山县毛家饭店在未经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毛家”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店牌、店徽及其相关经营服务模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2年1月13日,申请人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2012年3月22日,申请人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霍山县毛家饭店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向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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