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淡化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012-5-3 16:43:5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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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下称天驰)多年来在办理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业务及知识产权冲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亦被认为是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领域综合水平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知识产权部自成立以来,在领头人马翔律师的带领下,代理过“鸭王”、“稻香村”、“杏花村”、“荣华”、“解百纳”、中国工商银行“工”图形驰名商标认定等一大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意义的商标案件。

    值此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际,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特对马翔律师进行了采访,他也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其代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刚刚胜诉的一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

    据介绍,深圳市夜来香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夜来香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599043号“百度”文字商标,并于200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2010年3月20日,百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申请。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百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为2008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弱,不致误导公众,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百度公司不服,委托天驰马翔和刘彦锋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4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撤销了商评委上述裁定。据该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百度”注册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会损害百度公司权益。该判决结果亦表明“百度”驰名商标在该案中受到更大范围的跨类保护。

    对此,马翔表示,百度公司该案得以胜诉,一方面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享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我国的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另一方面,得益于天驰律师团队对该案所做的大量工作和精心准备。在选择诉讼策略的过程中,深入分析了商评委的商标争议裁定书,发现其中存在如“百度”商标驰名时间点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的认定等多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据马翔介绍,单凭百度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关于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确实尚不足以证明“百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此外,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不能提交新证据。可是该案中,百度公司如果不提交新证据会使百度公司无法得到救济。经斟酌,其提出“补强证据”的策略,并以此为基础提交了“西工商字(2007)30号《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关于是否禁止西安百度网吧使用“百度”标识的请示》”。马翔告诉记者,这份证据不仅说明商评委认定2008年为“百度”商标驰名时间点存在认定错误,而且证明了在2005年底,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已驰名的事实,理由是该百度网吧成立于2006年11月15日,百度公司为了制止侵权,必须证明自己在该网吧成立日前已使用“百度”商标并达到驰名。为此,百度公司依照规定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2003年至2005年证明“百度”商标达到驰名程度的证据,并通过逐级上报至商标局,商标局亦据此认定“百度”驰名。换而言之,“百度”商标达到驰名的时间点应为2005年底,远早于2008年商标局认定批复日。

    但该时间点仍晚于该案争议商标申请日。为此,马翔及其团队又提出,互联网行业具有便捷性、普及性特点,这决定了互联网行业认驰标准与传统行业认驰标准的要求应不同,传统行业商标驰名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而互联网行业只需2年,甚至1年就可能驰名,百度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特殊性,使“百度”商标更容易驰名,百度网吧案中提交了2000年至2005年的证据材料,证明了2005年底已驰名,应当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5年4月13日前也已驰名。况且,商标驰名并非一蹴而就,不能机械地认定“百度”商标在2005年底驰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不驰名。

    马翔还告诉记者,要撤销该案争议商标,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还需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而通过以往案例可以看出要证明这一点具有极大难度。对此,马翔及其团队通过深入分析百度公司及夜来香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提出把使用在大众化服务上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百度”商标使用在私密性极强的“避孕套”等商品上,必然对“百度”商标产生贬损的损害后果,而且“百度”商标与百度公司已经建立起商标法意义上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割裂了这种联系,减弱了“百度”商标显著性,还无偿利用了“百度”商标市场声誉。

    此外,为了保证诉讼主张能够获得合议庭的支持,马翔律师团队搜集并固定了夜来香公司存在明显恶意的证据。马翔表示,“恶意”属于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注册后使用行为来体现,上述证据则充分证实了夜来香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最终,法院采信了马翔及其团队的补强证据,采纳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对百度驰名商标造成淡化和贬损”等主张,并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对于该结果,马翔认为会对未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审理驰名商标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并给恶意抢注者以警醒。同时,马翔也指出了该案背后所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据统计,我国到目前为止大约有300多万汉字商标,如此数量的商标拥挤在狭小的汉字组合空间中,创意的巧合不可避免,而他人可以从音、形、义3个方面“搭便车”,汉字商标更容易被淡化,中国对驰名商标更需要反淡化。

    基于此,马翔建议商标法修法应引入反淡化理论,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彻底实现反淡化保护,以便于权利人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为驰名商标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企业要有打造百年老店的意识,注重自主品牌建设。我国对驰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大,企业要意识到“傍名牌”、“搭便车”的风险越来越大。建议企业在选择商标时要尽可能选择无任何含义的臆造词作为商标,既能避免无意识“搭便车”行为,又能有效规避他人恶意侵权。

    延伸阅读:天驰典型案例介绍

    代理首件立体商标申请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首次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立体商标。2001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分,商标局受理了天驰代理北京德高尼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DEGONEY及图”立体商标。这亦是我国首件立体商标的正式申请。

    代理“锡林郭勒羊肉”证明商标

    2004年,天驰代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肉类食品商会申请注册“锡林郭勒羊肉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代理该商标过程中,天驰通过协助当事人查找史料、专业书籍,聘请专家学者,挖掘到锡林郭勒羊肉特定品质受当地地域环境因素决定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最终成功帮助该证明商标于2005年被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所涉及的地域达到20多万平方公里,成为世界保护范围最广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伴你成长”商标异议案

    “伴你成长”系中国农业银行重要的品牌宣传语,由该行2005年底推出。2006年1月1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刘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伴你成长”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银行、金融服务等,并于2009年5月6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天驰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委托后,找到了刘某恶意抢注商标的充分证据,提出本案恶意明显,应当降低对“一定影响”的标准。2009年7月16日,天驰以此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11年9月7日,商标局裁定驳回刘某商标申请。

    “水立方”商标争议案

    2003年7月,国家游泳中心正式被命名为“水立方”。2003年8月,周某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申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并于2005年11月获准注册。2007年9月,天驰受国家游泳中心委托对该商标申请争议。

    争议中,天驰律师提出“水立方”属公权利保护的范畴,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并搜集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及证明“水立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公众广为知晓的大量证据材料。商评委最终采纳了天驰理由,裁定撤销该商标。

    “小鬼当家”商标侵权案

    2006年1月,中国民生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出首张专为少年儿童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和知识的“小鬼当家”银行卡。2006年6月,福建某投资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吴某在第36类信用卡发放、银行等服务上申请“小鬼当家”商标。

    吴某注册该商标后并未使用,而是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民生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天驰代理中国民生银行,提出“银行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施以的注意力远远高于其它服务”等理由,中国民生银行对“小鬼当家”商标的使用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判定构成商标侵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中国民生银行不侵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并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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