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庆协信上法庭争“时代广场”商标权
〖2012-4-25 8:22: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重庆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11年开业的“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正成为南坪商圈的新地标,然而其项目名称却涉嫌商标侵权。日前,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时代广场”商标,构成侵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前日开庭审理。
    缘由
    “星光时代广场”引争议
    2011年底,位于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的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正式开业。为推广这一定位为“全功能城市综合体”的项目,协信印制大量宣传资料,并通过媒体以“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星光时代广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就在协信大力推广之时,龙庆却对此提出质疑:“星光时代广场”的商标涉嫌侵权。龙庆方面认为,“时代广场”商标由香港九龙仓集团注册,并于2002年授权龙庆在重庆使用,且使用范围为第36类不动产租售和不动产管理,与星光时代广场相同。龙庆指出,协信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并大规模宣传,已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侵害了龙庆的合法权益。对此,龙庆一纸诉状将协信告上法院。
    起诉
    龙庆要求协信停止侵权
    “时代广场”商标究竟何时注册?归谁所有?据了解,“时代广场”系列商标由香港九龙仓集团拥有使用权。1993年,香港落成时代广场,九龙仓集团开始推进高端商场的建设与管理。随后,九龙仓集团先后以“时代广场”的品牌在国内重要城市开设商场。在重庆地区,九龙仓集团设立龙庆公司并着手开发重庆各项商业项目。
    2002年,龙庆经授权拥有“时代广场”系列商标在重庆地区的使用权。同年,龙庆将“时代广场”商标使用在渝中区青年路5号开发的“重庆时代广场”地产项目上,打造了高档商住楼“重庆时代广场——时代豪苑”。2011年7月,龙庆打造的高档商场“重庆时代广场”进行试营业,同年10月18日正式营业。
    10年前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却被协信使用,2011年,龙庆就协信商标侵权事宜,委派律师事务所向协信送达停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但协信对此未予理睬。日前,龙庆对此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龙庆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协信停止侵权行为,不再使用“时代广场”商标。同时,赔偿龙庆相应损失,包括侵权造成的美誉度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回应
    协信称未侵犯龙庆商标权
    对于龙庆的侵权诉讼,协信委托代理人表示,“星光时代广场”与“时代广场”的标识并不近似,且双方区分性明显,并无造成混淆的可能。协信并未侵犯龙庆的商标权利。
    此外,“重庆时代广场”的名称是在2011年10月才投入使用,其宣传范围较窄,力度较弱,未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个好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而“协信”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已在公众中形成强有力的商标区分性和品牌辨识度。而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判定“商标近似”的规定,要构成商标近似,需满足两者商标从外形视觉效果上近似,同时还需引起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协信委托代理人更在答辩状中指出,龙庆并未使用由九龙仓授权的繁体字样“時代廣場”商标,其所使用的标示“重庆时代广场”未经过注册,因此协信并未侵犯龙庆商标权利。
    前日,双方经过长达3小时的辩论,仍未得出结果。市五中院将经过合议后择日再开庭审理。
    庭审
    焦点一:“时代广场”是否具有显著性?
    前日的庭审中,龙庆与协信各执一词,争论焦点集中在“时代广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与“星光时代广场”是否具有混淆性。
    协信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认为,“时代”一词本身具有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其显著性较低,公众使用“时代”一词时不会自然联想到龙庆的商标。而协信在其项目中使用时代一词,也仅是合理利用其本来意思搭配“协信”、“星光”两词来表达“协信集团领导着如星光般璀璨而永恒的世代”的含义。
    此外,协信作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本身已有极强的品牌辨识度。而“协信星光68”、“协信星光时代广场”、“协信星光天地”等多处商业物业,在重庆区域也形成了以协信星光系列为主的区域集群式品牌发展模式,“协信”集团及其“协信·星光系列”物业在公众中都具有极强的商标区分性和品牌辨识度。
    对此,龙庆方面认为,“时代广场”商标经商标实质性审查后予以授权,即可证明其具有显著性。而从商标本身含义上来看,“时代广场”商标在放弃“广场”的专用权后,“时代”两字既不属于房地产租赁行业的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描述房地产租赁服务行业的特点,显然具有显著性。
    此外,针对协信代理人列举的大量包含“时代”文字的商标注册,龙庆代理人反驳,其中绝大多数是与本案涉案的第36类无关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比不同时是不同的商标,比如,“长城”牌润滑油商标和“长城”牌葡萄酒商标,即为两个独立商标。而另外极个别属于第36类包含“时代”文字的商标,都是晚于龙庆商标申请,其使用行为也涉及侵权。
    焦点二:两者商标是否具有混淆性?
    协信代理人认为,“协信·星光时代广场”与“時代廣場”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协信·星光时代广场”由8个汉字加1个字符共4部分组成,而龙庆商标由“时代”与“广场”两部分组成。从构成上可轻易区分二者。此外,两者中文含义不同。协信的项目名称中最具辨识度的部分首先为集团公司名称——“协信”、其次是系列项目名称——“星光”,而“时代”与“广场”仅仅是利用了词语自身的含义而做的表述。
    而龙庆代理人则提出,协信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有多种形式,包含“星光时代广场”、“协信星光时代”和“协信星光时代广场”等,但主要的使用方式“星光时代广场”。比较二者,“星光时代广场”字形为楷体简体,“时代广场”商标为繁体楷体,从音形义上整体判断,两者主要识别部分“时代广场”完全一致,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商标。
    龙庆代理人更指出,协信所使用的“星光”商标在第36类上并没有注册,其合作伙伴注册的“星光68”是第37类,没有包含涉案的服务范围。而即使获得授权,也不能对抗其在商标上联合使用“时代广场”构成的侵权行为。
    法律专家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外形近似 易误认 易混淆
    商标侵权具体界定有哪些?记者致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他指出,按商标法52条,构成侵权的要素包括:商标权人拥有注册商标,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而近似的判断标准,除了从外形视觉效果上近似,同时还需引起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如果被告方没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则有可能形成侵权。(曾楠)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