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终将“营养快线”收入囊中

〖2012-4-23 16:52:4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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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亦晨
 
    历经商标注册驳回、异议及行政诉讼多重程序,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公司)终将“营养快线”商标收入囊中。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马公司)针对娃哈哈公司“营养快线”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娃哈哈公司“营养快线”商标未与福马公司“营养快车”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予以“营养快线”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异议复审裁定获得维持。

    “营养快线”作为娃哈哈公司旗下重要利润贡献品牌,进入市场以来,销售额达数百亿元,然而该品牌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却一波三折。据了解,娃哈哈公司于2004年10月申请注册第4305078号和第4305083号“营养快线”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和第32类果汁、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

  2007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上述两件商标与福马公司拥有的第4001812号和第4001814号“营养快车”注册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两件“营养快线”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9月,娃哈哈公司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决定对两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办理。

  此后两件“营养快线”商标进入公告期时,福马公司针对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理由为该两件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09年9月,商标局就该异议案作出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福马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9月,商评委认定两件商标同时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能够相互区分,仍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福马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娃哈哈公司方面表示,“营养快线”自2004年10月开始生产销售,至2010年6月底,累计销售额接近350亿元,且经过了大规模的市场广告宣传,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占有率和知名度。法院采纳了娃哈哈公司的主张,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福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近日,该院经审理后就该上诉案作出判决,驳回了福马公司上诉请求。至此,历时近8年时间,娃哈哈公司终将完成“营养快线”商标的最终确权事宜。(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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