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大队长”揽客 “老队长”火锅遭告

〖2012-4-19 14:52: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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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重庆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人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2001年开始确定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维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光碟,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我们选编了4个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读者知晓知识产权领域的动态变化及发展,增强维权意识。

    18日,重庆市一中院副院长李生龙通报称,2011年,重庆市一中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412件,同比增长38.7%,调撤率达到七成以上。与同期相比,著作权案出现大幅上升;专利权案呈现下降;商标权案持平;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略有上升。

    同时,重庆市一中院还通报了“大队长”火锅店告“老队长”火锅店等多起典型案例,其中“老队长”为了揽客赚钱,模仿使用“大队长”的标识,结果被告。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老队长”承诺停止侵权行为。

    特点:侵权走向国际

    在18日的发布会上,重庆市一中院民三庭长曹世海还介绍,近三年来,重庆市一中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呈现出四个特点。如:该辖区的商标侵权案,由国内知名商标侵权,开始向国际知名商标侵权扩展。从2009年之后,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开始不断涌现出国际知名商标,如“本田”、“派克”、“欧舒丹”等。

    原因:制度存在缺陷

    曹世海介绍,此外还出现了由最初单纯的维权诉讼,开始出现了以维权为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为实的情形;由最初单纯的商标侵权,开始趋向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结合的情况;另有由单纯的侵犯商标权开始,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网络域名权等其他权利冲突延伸。

    曹世海称,商标权案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当事人恶意“搭便车”的心理作祟。而商标、网络域名等注册制度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给投机之人留下了机会。

    建议:让侵权者多赔钱

    为此,曹世海建议,除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以及完善相关注册制度、规范注册程序外,还应加大对恶意侵权者的赔偿力度。特别是对于恶意“搭便车”的行为,除了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坚决查处之外,法院在判决中酌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将当事人的恶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因素,增加赔偿金额。

    A 商号“搭便车” 企业侵权被判改名并赔50万

    案情:香港一家公司系“贝尔高林”商标和“图形Belt Collins”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和商号在园林设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公司还在国内外承接了相当多的景观设计项目,并获得众多奖项。

    2010年2月,该公司将重庆一家公司告上了重庆市一中院,并称重庆的这家公司将其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完全相同的“贝尔高林”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公司网站及公司名牌上突出使用“贝尔高林”、“Belt Collins”、“香港贝尔高林”及拼音“BEIER GAOLIN”等文字,引起混淆。

    判决:法院审理后判令重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并改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官点评:如果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或字号,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从而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同时,还会责令侵权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其字号。

    B 两只“小青蛙”打架 假的被判改名还赔1.5万

    案情:2009年4月,重庆市民罗先生通过转让的方式,得到了注册的“小青蛙”商标并用于自己的餐饮业中。后来,罗先生发现江北有一家酒吧,在经营中也使用了与他拥有的“小青蛙”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罗先生认为,该酒吧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商标权。去年3月,他将酒吧告到市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吧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罗先生的诉求,判令酒吧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小青蛙”字样等。同时,酒吧还被判赔偿罗先生1.5万元。

    法官点评: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吧的行为构成了侵犯。

    C “大队长”告“老队长” 双方握手言和不谈钱

    案情:原告创立“大队长”知青老火锅品牌店,并取得“大队长”火锅品牌的注册商标。不料,有一家火锅店却使用了与“大队长”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老队长”字号和标识,并模仿“大队长”知青老火锅店的包装装潢。

    原告认为,该店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以及潜在加盟商对原、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大队长”将“老队长”告上重庆市一中院。

    调解:本案开庭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表示经营其火锅店时,不再使用“老队长”字号和相关标识。

    法官点评:重庆火锅行业的竞争已从原先的粗放型竞争,转向品牌战略与品牌文化之争。火锅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注意品牌及经营特色的独创性,避免“品牌摩擦”。

    D 卖酒加贴五粮液 大学生被告侵权索赔14万

    案情:去年6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谢自主创业,在永川区开了一家“食品经营部”,主要从事包装食品、“五粮液百年尖庄”专卖店等经营活动。而在开店之前,小谢经多方打听,联系上了一家自称是五粮液代理商的公司。

    据五粮液集团诉称,2010年11月开始,小谢分3次从这家代理公司购进了“百年尖庄”之极品窖藏酒138瓶、百年窖藏酒180瓶,并在酒瓶上加贴了“五粮液”注册商标文字字样进行销售。去年7月,永川区工商分局查处了小谢的专卖店。据悉,被查获时,小谢的专卖店已卖出“五粮液百年尖庄”之极品窖藏酒和百年窖藏酒55瓶,销售金额为25600元。其余还没有卖出的263瓶酒被查扣了。

    起诉:今年2月8日,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元。18日庭审中,五粮液集团称,“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他们独占许可使用的。小谢销售“百年尖庄”系列酒时,在酒瓶上粘贴了“五粮液”3个字,外观上跟他们的包装相似,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其登报道歉并赔偿14万元。因双方分歧较大,该案没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18日,小谢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当庭辩称,小谢所销售的酒瓶上只有“五粮液”3个字,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就算被认定为侵权,小谢销售“百年尖庄”系列酒一共才获利5000余元,对五粮液集团造成的损失较小,因此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记者徐勤 实习生杨荔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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