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在销售商侵权行为中的适用

〖2012-4-18 13:35:2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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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案例:

    “Jiuyong”侵权“JOYOUNG”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是“九阳”、 “JOYOUNG”的商标权利人,且使用在豆浆机上的“九阳”商标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代理人从被告处购买了豆浆机1台,该豆浆机外包装正面最上方用较大字体标有“Jiuyong”,白字红底,包装箱侧面下端标有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电话,豆浆机主机头上标有“Jiuyong、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上下排列,拼音相对公司名称字体要大。原告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侵犯了其上述两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抗辩称其销售的豆浆机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判决:销售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外包装及机头上都明显的标有“Jiuyong”,其作为商品的装潢实际上发挥了商标的作用,在该豆浆机上没有标示其他的任何商标,将原告的“JOYOUNG”商标与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上的“Jiuyong”相比较,两者都是以大写“J”开头,后面以“ng”结束,中间都有“yo”字母,且上述字母排列顺序相同,从整体上看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将两者混淆。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机头上及外包装箱侧面下端标有“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侵犯了“九阳”商标专用权。可以看出,该名称是一个公司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在本案中,“九阳”在公司名称中并未突出使用,所以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并未侵犯原告的“九阳”商标,但侵犯了原告的“JOYOUNG”商标。

    被告对销售豆浆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首先,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不能确认该企业存在的真实性;其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免赔条件不仅要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也要具有善意,被告作为小家电经营者,其应该意识到该豆浆机上所标注的Jiuyong与原告的“JOYOUNG”商标具有的近似性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仍然予以销售,主观过错明显,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评析:如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家电经营者,销售了侵犯原告“JOYOUNG”商标的豆浆机,其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但被告认为其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平衡商标权人与销售者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作出了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审判实务中,销售商也常以此作为不承当赔偿责任的根据,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直接涉及到销售者和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首先,权利人只要证明销售者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销售者即构成侵权,其应承担停止继续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关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直接推定销售者的行为具有过错,但销售者可以反证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承担,即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商标侵权的成立,但直接决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该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同时涵盖了两个条件,即主观无过错和客观来源合法,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具体状态需要根据销售商的销售经验、销售行为、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之前双方之间就类似案情有无交涉等因素综合考量;客观来源合法即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并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当然根据目前市场行为的不规范性,法院不能教条的要求销售者必须提供上述证据,只要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其来源合法即可。销售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主客观同时符合条件,仅是来源合法但主观上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商标仍予以销售的,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有可能助长销售假冒商品的不法行为,这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侵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是不相符的。

    对上述两要素的考察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交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暂不提该材料系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即使该材料是真实的,但被告作为小家电经营者,鉴于原告“JOYOUNG”商标在豆浆机领域的知名度,被告主观上应该能够辨别其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的可能,而其仍然予以销售,主观上对其销售侵权行为的事实具有过错,所以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管玲玲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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