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企业字号不得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2012-4-12 15:02:5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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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贵州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贵州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使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更加便民,更加权威和公正。
    《办法》规定了对著名商标予以使用的要求。在有效期内,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包装、装潢、容器、说明书、往来函件、交易文书、电子邮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志。为鼓励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办法》明确对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所需评审、公告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未注册商标不得复制、模仿著名商标,不得暗示其与著名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得削弱著名商标的显著性,不得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著名商标在省外被侵权的,省工商局可以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伪造、擅自制造著名商标文字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卜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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