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采乐维护企业名称权旗开得胜
〖2012-4-12 13:24:2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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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为“采乐公司”)因为生产了“酮康采乐”洗发水,被生产药品“采乐”酮康唑洗剂的美国强生公司(下称为强生公司)投诉到广州市工商部门。广州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采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采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简称为天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近日,天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广州采乐被工商部门责令改名
2009年9月,美国强生公司及其子公司西安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工商局投诉,指采乐公司擅自使用强生公司的驰名商标“采乐”作为公司字号,并擅自委托他人加工、销售、网上销售与请求人“采乐”商标极为相似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求该局予以查处。
2010年3月,越秀工商分局作出《责令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该局认为,采乐公司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于是,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乐公司办理名称变更,在变更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采乐”或者近似字样。采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9月,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于该行政复议决定,采乐公司不服,向天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采乐公司诉称,自己公司与强生公司授权使用“采乐”商标的“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不同,一是化妆品生产商,一是药品生产商,二者为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和产品完全不同。同时,强生公司“采乐”酮康唑洗剂宣传表明其只在“医院、药店有售”,而自己公司的“采乐”洗发水作为化妆品类别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百货商场等化妆品区域销售,二者销售渠道不同,消费群体不可能重合,不会造成公众误解。
天河法院受理此案后,美国强生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且本案涉及“采乐”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事实认定,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2月28日,天河法院裁定驳回美国强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美国强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法院一审撤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采乐公司企业名称于2002年登记,至美国强生公司向越秀分局提出请求,已过七年,而美国强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采乐公司企业名称系恶意登记,该争议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条件,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越秀分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超出处理时限缺乏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该院同时认为,美国强生公司的“采樂”、“采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人用局部抗菌剂”为限。“采樂”商标虽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据以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行政判决、商标争议裁定已被依法撤销,故不应适用驰名商标相关保护原则。采乐公司生产、销售“酮康采乐”洗发水产品属于普通洗发水,而西安杨森公司生产的采乐酮康唑洗剂属于药品,仅在医院、药店销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别,消费者可以自行辨别,并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采乐公司和美国强生公司的误认或者误解。市工商局以两者足以产生混淆为由认定采乐公司企业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证据不足。
2012年3月初,天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该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顾奇志 通讯员苏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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