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与山东大学争“山大”商标失利
〖2012-4-10 17:01: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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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长期以来,山东大学与山西大学对“山大”校名简称一直存有争论,日前审结的一起商标争议行政案对上述争论有了新结论,谁是“山大”与知名度无关,与商标注册是否在先有关。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山西大学控股企业太原山大宇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大宇光公司),2007年1月22日,山大宇光公司在非医用激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山大宇光”商标,并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010年3月19日,山东大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山大宇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引证其于2004年12月7日在量具、信号灯、光学数据介质等商品上注册的一件“山大”商标,称“山大宇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山东大学还表示,该校历史悠久,简称“山大”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山大宇光”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对山东大学及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据商评委裁定结果,“山大宇光”与山东大学的“山大”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山大宇光”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涉案“山大”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数据介质商品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同属第9类,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裁定撤销“山大宇光”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其他商品上的注册则予以维持。
    对此,山大宇光公司起诉称,其系山西大学的控股企业,与山西大学存有紧密联系,亦与山东大学的“山大”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该商标争议行政案,认定“山大宇光”商标与山东大学在先注册的“山大”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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