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贴找轻松”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2012-3-31 16:31:0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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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日前,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药业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审结。天和药业公司一审败诉,“早贴找轻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驳回。
    2008年9月22日,天和药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965898号“早贴找轻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医药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为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性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天和药业公司经过60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具有较大规模的膏药专业生产企业,此次的申请商标是其2000年创作的广告语“痛痛痛,贴贴贴,早贴找轻松”中的一部分。天和药业公司认为,申请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能与其贴膏产品紧密联系起来。为此天和药业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0年11月15日,商评委审查后认定,一般消费者易将“早贴找轻松”作为普通广告用语加以认知,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情形。因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天和药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天和药业公司诉称,申请商标是其创作于2000年的广告语的一部分,具有独创性。“早贴找轻松”一词在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中不论是平面广告还是电视媒体广告均有使用并持续至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也使“早贴找轻松”一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与原告的贴膏产品紧密联系起来。
    对于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早贴找轻松”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某种产品的功能性的宣传、广告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的决定。(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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